在数码产品领域,一些被称为“摸摸党”的人,利用电商平台七天无理由退货政策,频繁购买手机、电脑等高价值数码产品,进行短期体验后便申请退货,以满足低成本甚至“零成本”体验新品的需求。然而,当合理消费权益被滥用,这样的“退货”还能顺利吗?
近日,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就审理了一起有关数码“摸摸党”的网购合同纠纷案件,戳破了部分人滥用“七天无理由退货权”的“小算盘”,为诚信消费再敲警钟。
案情回顾
沈某是一位手机数码产品爱好者。2024年3月31日,他以12489元的价格在某电商平台自营官方旗舰店购买了一部某品牌RS型号手机,使用后于4月7日申请七天无理由退货。然而,平台商家却以“非正常使用客户、所购买手机数量已超个人消费者正常购买数量”为由,拒绝了沈某的退货申请。
原来,为体验各类新款手机,沈某多次网购手机并申请七天无理由退货。
消费记录显示,在2023年4月至2024年3月期间,短短一年内,沈某在该电商平台分12笔订单陆续购买了12部手机,均在七天内申请退货。其中单某品牌RS型号同款同配置手机就网购3次,并成功退货退款3次。此次为沈某第4次购买该型号手机并申请退货,最终遭到平台商家拒绝。
退货申请被拒绝后,沈某继续使用手机一个多月。后诉至法院,要求平台商家退还手机价款12489元。
沈某诉称,平台商家显示有“七天无理由退货”的标识,如平台认为其系恶意消费,可以对其进行封号或者警告。基于前三次申请退货平台商家都通过,故认为这次也应为其处理退货退款。
平台商家辩称,沈某频繁在电商平台上购买手机并退货,并非善意消费者,不属于七天无理由退货规定适用的对象,且有违诚信,其有权做出不予退货处理。
法院判决
法院经审理认为,沈某存在以把玩、体验为目的多次网购手机、激活使用后申请“七天无理由退货”的行为。涉案同款同配置手机沈某此前已经多次购买并退货,最后一次申请退货被拒后又继续使用一月有余。结合沈某的购买目的、购买频率、退货次数,应当认为其反复购买并退货行为有悖于“七天无理由退货”规定的立法初衷,有违公平诚信原则,构成民事权利的滥用。
据此,人民法院判决驳回沈某的诉讼请求。
法官说法
善意消费者的“七天无理由退货权”与平台商家的合法权益应予以平等保护。“七天无理由退货权”的行使不能背离立法初衷,其立法本意是为避免部分网络商品存在夸大、不实宣传等问题,造成消费者对所购商品存在信息不对称等,而赋予消费者在网络购物合同订立后一定时间内单方解除合同的权利。本案中,当事人对网购商品已具备充分的选择权和知情权,并不存在信息不对称,则不符合“七天无理由退货”规定所意欲保护的情形。
消费者行使“七天无理由退货权”应遵循诚信原则,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实施条例相关规定,消费者无理由退货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本案中,当事人在把玩、体验数码产品后主张退货,有违诚实信用原则,构成权利的滥用。
此外,并非所有商品均可适用“七天无理由退货”规则,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比如拆封后易影响人身安全或者生命健康的商品,或者拆封后易导致商品品质发生改变的商品,或者一经激活或者试用后价值贬损较大的商品等,可不适用七日无理由退货规则。
商家应在网络购物页面以显著方式向消费者进行标注、提示和说明,给予消费者知情权和选择权;消费者也应在购买前认真阅读相关提示,从而实现买卖双方的良性互动,共同维护网络购物交易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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