先订赠与合同又立公证遗嘱,房产归属起争议哪份效力更高?

2025-12-16 07:28来源: 上海法治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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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年轻的吴先生从爷爷那里获赠一处房产,双方签订了赠与合同,并且办理了公证手续。吴先生的三个伯伯得知此事后,先是要求父亲撤销赠与,后又让老人立下公证遗嘱,明确房产归他们所有。

  吴先生的爷爷去世后,一场争夺房产的纠纷随即展开……

先订赠与合同又立公证遗嘱,房产归属起争议哪份效力更高?

  图片源于网络

  老人签下合同房产赠与孙子

  年轻的吴先生因为与三位长辈发生激烈纷争,无奈之下找到我们寻求帮助。

  吴先生的爷爷总共有四个儿子,吴先生的父亲是最小的儿子。2014年2月,爷爷与吴先生签订了一份赠与合同,将名下的一处房产无偿赠与小吴,为了保险起见,这份赠与合同还办理了公证手续。

  这事被吴先生的三位伯伯知晓后,他们极力反对,一同要求爷爷向法院起诉,试图撤销这份赠与合同。

  但法院经审理后,并未支持爷爷的诉讼请求。不过,由于这场风波,吴先生心里颇有不快,加之自身经济条件较好,他也一直没有提及房屋的过户事宜,房产仍旧登记在爷爷名下。

  今年年初,爷爷不幸去世。刚料理完后事,三位伯伯便拿出一份公证遗嘱,声称该遗嘱是爷爷在2019年所立,其中爷爷明确表示,将来自己去世后,这套房产由他们三人共同继承。

  吴先生本无意和三位伯伯彻底闹翻,认为即便自己不依据赠与合同主张权利,这套房子也应当由父亲一辈的四兄弟平分,但三位伯伯有公证遗嘱在手,态度十分强硬。

  吴先生认为,自己和爷爷签订并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合法有效,爷爷之前曾起诉要求撤销赠与,也未获法院支持,如今爷爷去世,自己作为受赠人,有权要求爷爷的继承人配合办理房屋过户手续。

  而三位伯伯则表示,房屋产权登记在爷爷名下,未办理过户手续,赠与关系不成立,房产应按照公证遗嘱继承。双方各执一词,谁都说服不了对方。

  梳理争议焦点赠与效力更高

  听了吴先生的陈述,我们律师团队初步判断,此次纠纷的主要争议焦点有以下三项:

  第一,吴先生与爷爷签订的公证赠与合同和三位伯伯所持的公证遗嘱,二者效力究竟如何认定?

  第二,吴先生未在爷爷生前办理房产过户手续,是否视为放弃受赠权利?

  第三,案涉房屋的最终产权应归吴先生,还是按照公证遗嘱由三位伯伯继承?

  针对本案的核心争议,我们律师团队结合案件事实与相关法律规定,展开了详细分析:

  首先是公证赠与合同的效力问题。

  根据《民法典》第六百五十七条规定: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合同。赠与合同属于诺成性合同,只要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合同即成立生效,无需以财产所有权转移为生效要件。

  吴先生与爷爷签订的赠与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且依法办理了公证手续,符合法律规定的生效要件,应认定为合法有效。

  同时,《民法典》第六百六十条明确: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赠与人不得任意撤销。

  本案中,爷爷曾在三位伯伯的要求下,起诉要求撤销该赠与合同,但未获得法院支持。

  至于三位伯伯主张吴先生及其父亲未履行赡养义务,并未提供充分有效的证据证明,也没有出现法律规定可撤销赠与或不再履行赠与义务的情形,因此该公证赠与合同不可撤销,爷爷生前负有将房屋产权转移给吴先生的义务。

  依法提起诉讼判决获得房产

  “那么,我一直没有办理受赠后的房产过户手续,是否影响赠与的效力呢?爷爷后来又订立了公证遗嘱,其效力是否高于之前对我的赠与?”吴先生感到有一点忐忑。

  对此,我们向吴先生分析:《民法典》第二百一十五条确立了“物权行为独立原则”,当事人之间订立的不动产物权变动合同,自成立时生效;未办理物权登记的,不影响合同效力。

  这也意味着,赠与合同的生效与房屋所有权的转移是两个独立的法律概念。

  吴先生虽然没有在爷爷生前办理房屋过户手续,导致房屋所有权未发生转移,但这并不影响赠与合同的效力,赠与合同依然合法有效。

  吴先生作为受赠人,依据生效的赠与合同,享有要求爷爷的法定继承人配合办理房屋过户手续的请求权。

  至于吴先生的三位伯伯持有的公证遗嘱,我们也给吴先生吃了“定心丸”,认为不能对抗在先生效的公证赠与合同。

  爷爷在赠与合同经公证且撤销赠与未获支持的情况下,再订立公证遗嘱,将案涉房屋处分给三位伯伯继承,该遗嘱的效力不能对抗在先生效的公证赠与合同。

  因为在订立遗嘱时,爷爷对案涉房屋已不再享有完整的处分权。由于公证赠与合同合法有效且不可撤销,爷爷负有向吴先生转移房屋所有权的义务,其已无权再将该房屋通过遗嘱的方式处分给他人。因此,案涉公证遗嘱中关于房屋处分的内容,因赠与人缺乏处分权而不能产生对抗赠与合同的效力。

  围绕上述分析结果,我们作为吴先生的委托代理人,帮助他起诉了他爷爷所有的法定继承人,也就是他的三个伯伯以及他父亲,要求履行爷爷生前与他签订的这份赠与合同。法院最终认可了我们律师团队的意见,判决房屋归吴先生所有,其他继承人配合办理房屋过户登记手续。

  进行房产赠与应当及时过户

  这起纠纷的核心在于明确公证赠与合同与公证遗嘱的效力优先级,以及物权变动与合同效力的区分原则。

  笔者在此提醒大家:

  首先,签订赠与合同后,受赠人应及时要求赠与人交付,并办理财产所有权转移登记手续。

  因为根据《民法典》的规定,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赠与的财产依法需要办理登记或者其他手续的,比如房产,应当办理有关手续。

  即便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民法典》规定“赠与人不交付赠与财产的,受赠人可以请求交付”,但及时交付和过户也可以避免引发不必要的纠纷,还能防止赠与人对财产进行重复处分。

  其次,赠与人在赠与和处分财产时,需明确自身对财产是否享有完整的处分权。

  同时,应避免在已有赠与合同的情况下,再以遗嘱等方式重复处分财产,否则后续的处分行为可能因缺乏处分权而无法产生预期效力,还会引发家庭成员之间的矛盾纠纷。

  尤其需要注意的是,家庭成员之间涉及财产赠与、继承等事宜时,应尽量通过书面形式明确约定,避免因财产问题引发家庭矛盾。

  如果产生纠纷,应及时收集相关证据,如合同、公证书、付款凭证、赡养情况证明等,寻求专业律师的法律帮助,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

  作者 | 孙鸣民(上海申房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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