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知道我触犯了国家法律,应当承受相应的审判,我会积极改造,早日回归社会,希望审判长给我一次机会,对我从轻处罚。”
这是在审判庭上被告人最后陈述中常听见的话,但是,明知是犯罪却依然铤而走险,是知道自己的行为会给社会和自己家庭带来危险,那么......
案情概要
2025年4月初,陈某某、徐某某(另案处理)商议向余某某购买50克冰毒及一袋麻古,由余某某将冰毒及麻古运送到贵州省松桃县并收取5000元的路费。
同年4月3日,陈某某、徐某某通过微信、支付宝等方式向余某某指定的账户转账共计39890元,剩余资金双方约定现场交付。
同日,余某某携带上述毒品驾驶租赁的车辆从重庆出发来到松桃县一酒店房间与陈某某、徐某某进行交易。双方完成毒品和现金交易后,被民警当场抓获,并当场扣押冰毒可疑物50克和麻古可疑物19克。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余某某的行为构成贩卖、运输毒品罪。鉴于余某某有犯罪前科,根据余某某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及社会危害性,综合考虑其认罪认罚具体情况,以被告人余某某犯贩卖、运输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六万元;扣押的毒品甲基苯丙胺50克及麻古19克依法销毁。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无论数量多少,都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予以刑事处罚。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五年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一)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一千克以上、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五十克以上或者其他毒品数量大的;
(二)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集团的首要分子;
(三)武装掩护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
(四)以暴力抗拒检查、拘留、逮捕,情节严重的;
(五)参与有组织的国际贩毒活动的。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二百克以上不满一千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十克以上不满五十克或者其他毒品数量较大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不满二百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不满十克或者其他少量毒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第二款、第三款、第四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各该款的规定处罚。
利用、教唆未成年人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或者向未成年人出售毒品的,从重处罚。
对多次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未经处理的,毒品数量累计计算。
法官有话说
一次贩毒,终身悔恨;一时贪念,身陷囹圄。贩毒不仅会让行为人付出沉重的法律代价,更会给家庭和社会带来无法弥补的伤害。通过本案,我们再次提醒大家,毒品是人类的共同敌人,任何涉毒行为都将受到法律的严惩。让我们携手并肩,增强法治意识,筑牢思想防线,坚决向毒品说“不”,用法治力量守护我们的美好生活。
【转自:松桃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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