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车门,原本是大家日常开车或乘车时很普通的一个动作,但是一个疏忽,开车门也可能会酿成不可挽回的悲剧。今年5月,在北京市顺义区,一名司机就因开车门导致一名骑车人摔倒死亡。
针对这些痛点,11月9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其中第三条规定——
机动车乘车人开车门致他人损害,被侵权人主张乘车人责任属于机动车一方责任,并依据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三条请求承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保险人在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承保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商业保险的保险人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予以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保险人以乘车人不属于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驾驶人为由主张不向被侵权人承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法学专家认为,这一条规定对“开门杀”事故中的责任主体作出明确指引:无论是驾驶人还是乘客实施的不当开门行为,均视为“机动车一方”的责任。这意味着,受害人可直接要求承保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的保险公司先行赔付,无需再因“开门者是乘客而非被保险人”而陷入理赔困境。

法学专家指出,在以往的司法实践中,一些“开门杀”事故的受害人因责任主体认定分歧而陷入理赔困境。此次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征求意见稿将驾驶人与乘客视为机动车运行整体的一部分,统一纳入保险责任覆盖范围,从而有效打通了受害人及时获得保险救济的渠道。
保险公司的赔偿责任是否因此被扩大了呢?
征求意见稿第三条提到——
承保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商业保险的保险人承担赔偿责任后向对造成损害有重大过失的乘车人追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法学专家指出,征求意见稿也赋予保险公司在商业险范围内对存在重大过失的乘客行使追偿权,既保障了受害人及时获赔,也避免保险公司成为最终风险承担者,实现了权益保护与风险分担的平衡。
如何才能有效避免“开门杀”?
方法一:荷式开门法
荷式开门法就是用离车门较远的那只手开启车门。交警介绍,如果选择远离车门的手开门,那上半身就会发生一个自然的转身,这时候视线是面对后方来车的方向,可以更有效地看到后方来车情况。

方法二:两段式开门法
驾乘人员开车门时,不要一下全部打开,而是先打开一个小缝,然后扭头观察后方情况。确认安全后,再推开车门。这样能有效预警后方来车,为安全开门争取反应时间。

而对于行人及非机动车驾驶人而言,途经路边停放的车辆时,应保持高度警惕,与车辆保持足够的横向安全距离,避免紧贴车身通过。尤其在经过开启双闪或有乘客上下车迹象的车辆时,应提前减速,谨防车门突然开启,主动规避“开门杀”风险。
转自:央视新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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