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67岁男子下班途中被撞身亡!2次工伤认定、13次法律诉讼,耗时近7年,最终判决来了

2025-11-21 18:58来源: 锦观新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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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7岁男子下班途中被撞身亡

  为了认定工伤

  耗时近7年

  官司打了十几轮

  最终判决终于来了

  ↓↓

  事件回顾:

  67岁男子在公司工作15年

  下班途中被撞身亡

  2003年6月至2018年12月期间,孙七(化名)在辽宁省辽阳市某公司工作,受公司管理、按月领取工资,未签劳动合同。

  2011年1月9日孙七年满60周岁,仍继续在公司工作,未参保养老保险,也未领取退休金。

  2018年12月14日19时,孙七下班回家途中与出租车相撞,当场死亡。交通事故责任认定孙七无责任。

  此后,员工家属和企业双方就工伤认定等问题,展开一系列法律诉讼。

  争议一:是否有劳动关系?

  打了4场官司,法院最终裁定:

  事发时男子与公司无劳动关系

  为了进行工伤认定,孙七家属与公司打起劳动关系认定官司。

  劳动仲裁:2019年1月11日家属申请仲裁要求确认劳动关系,仲裁委不予受理。

  一审判决:一审法院于2019年3月15日判决,孙七与公司自2014年秋至2018年12月14日期间,存在劳动关系。公司不服,提起上诉。

  二审判决:二审法院于2019年6月10日驳回公司上诉,维持原判。公司不服,申请再审。

  高院裁定:2020年7月24日高院作出(2020)辽民申1295号民事裁定,认为一审法院认定存在劳动关系,属适用法律不当,指令中院再审本案。

  中院再审:2021年3月22日,中院再审认为——

  孙七2011年1月9日其年满60周岁时,与公司之间的劳动关系终止;

  2018年12月14日发生交通事故时,与公司之间已无劳动关系,再审判决撤销本院(2019)辽10民终854号民事判决及一审(2019)辽1004民初131号民事判决,驳回家属的诉讼请求。

  争议二:工伤认定

  当地人社局不予认定工伤

  高院判决后,最终确认工伤

  初次工伤认定:2021年4月26日,辽阳市人社局作出辽市人社工伤认字[2021]048号,认为不存在劳动关系,不予认定工伤。

  行政诉讼一审阶段:2021年10月18日,一审法院(2021)辽1081行初137号判决:撤销辽阳市人社局不予认定工伤决定。公司不服,提起上诉。

  行政诉讼二审阶段:2022年1月25日,辽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21)辽10行终178号判决:撤销一审判决,驳回家属的诉讼请求。家属不服,申请再审。

  再审程序:2022年8月25日,辽宁省高院(2022)辽行申503号裁定:驳回家属再审申请。家属不服,向检察机关申请监督。

  检察监督程序:2023年,辽宁省检察院出具辽检行监[2023]261号抗诉书,向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

  高院裁定:2024年4月7日,辽宁省高院(2024)辽行抗1号裁定:决定提审本案。

  提审及最终判决:2024年11月18日,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2024)辽行再10号行政判决:撤销辽阳市中院(二审)判决,维持灯塔市法院(一审)判决,要求辽阳市人社局两个月内重新作出工伤认定。

  再次工伤认定:2024年12月12日,辽阳市人社局作出辽10工认[2024]912号工伤认定决定书:认定孙七属于《工伤保险条例》第14条第1款第(六)项情形,最终确认属于工伤。

  争议三:公司不服工伤认定

  一审、二审判决:算工伤

  公司承担工伤保险责任

  对此,公司不服,接下来,又就第二次工伤认定打起了行政官司。

  一审判决:一审法院认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执行<工伤保险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二》第二条规定,达到或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但未办理退休手续或者未依法享受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继续在原用人单位工作期间受到事故伤害或患职业病的,用人单位依法承担工伤保险责任。

  本案中,孙七虽已达法定退休年龄,但无证据证明其已办理退休手续或享受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故公司应当承担孙七相应的工伤保险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进城务工农民因工伤亡的,应否适用〈工伤保险条例〉请示的答复》([2010]行他字第10号)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进城务工农民在工作时间内因公伤亡的,能否认定工伤的答复》([2012]行他字第13号)也均规定,用人单位聘用的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务工农民,在工作时间内、因工作原因伤亡的,应当适用《工伤保险条例》的有关规定进行工伤认定。

  孙七在下班途中发生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而死亡,辽阳市人社局认为其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六)项规定及上述规定的情形,作出认定工伤决定书并无不当。

  公司的诉讼请求无事实和法律依据,应当依法予以驳回。经合议庭评议,一审判决如下:驳回公司的诉讼请求。

  公司不服,提起上诉。

  二审判决:二审法院认为,根据最高法院答复精神,超过法定退休年龄进城务工农民应当纳入《工伤保险条例》的适用人员范畴。辽阳市人社局作出认定工伤决定书,符合法律规定。

  综上,二审法院于2025年11月10日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普法课堂:

  超龄劳动者

  仍然享有工伤保险待遇

  人社部发布的《超龄劳动者基本权益保障暂行规定(公开征求意见稿)》明确指出,超龄劳动者是指用人单位招用的已经达到或者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且不超过65周岁的就业人员,用人单位要为超龄劳动者参加工伤保险,保障其工伤赔偿权利‌↓↓

  ■ 超龄劳动者提供了正常劳动的,用人单位支付的劳动报酬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 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为超龄劳动者参加工伤保险并缴纳工伤保险费。个人不缴纳工伤保险费。

  ■ 超龄劳动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按照国家规定进行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并享受相应的工伤保险待遇。

  此外,11月20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对外发布关于执行《工伤保险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三),明确职工工伤医疗救治中受到医疗侵权、居家工作、上下班途中发生非本人主要责任交通事故等5类情形工伤认定及认定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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