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明知他人欲使用其商户收款码接收“赃款”,仍与对方合作接受并转移电诈资金。近日,福建省福鼎市人民法院审结该起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案,判处被告人余某林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
2025年4月,被告人余某林按照胡某杰(另案处理)指示,注册办理营业执照、对公账户及商户对应的收款码,并先后收取胡某杰交付的交通费、生活费共计3000元。后被告人余某林为牟利,在明知王某来欲使用其商户收款码接收违法犯罪所得款项的情况下,仍同意与对方合作,将商户收款码交给王某来使用,帮助接收资金146734.01元,通过取现、转账等方式将款项转移给王某来,并从中获利或将款项用于归还其个人借款,共计19000余元。
经查,上述对公账户接收款项中6999元,经查证属于电信网络诈骗资金。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余某林明知是犯罪所得仍帮助转移,其行为已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综合其犯罪情节及悔罪表现等,遂依法作出以上判决。
作者:张高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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