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同出资扩建房子
离婚后被拒行使居住权
究竟发生了什么
↓↓↓
镇江一年过七旬的王女士
与再婚老伴离婚
王女士名下并无房产
离婚后只能临时借住女儿家
而常用的降压药、衣物等生活用品
都被锁在原住所内

王女士遭到继子阻拦
虽然拿回了生活用品
却无法住回自己生活了十多年的房子


法院查明
王女士与程老先生结婚后
曾共同出资扩建翻新老宅
拆迁后获得回迁房
但回迁房仅登记在程老先生一人名下
双方曾签订书面协议
明确王女士享有房屋终生居住权

然而
程老先生在未告知王女士的情况下
将房屋以“零房款”买卖的方式
过户给了儿子
其子以不知情及离婚后共同居住不适宜为由
拒绝王女士居住

法院审理后认为
婚姻关系终结,承诺仍需遵守
《民法典》明确设置了居住权制度
保障弱势群体居住权
最终,法院判决
程老先生父子赔偿王女士10万元
转自:荔枝新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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