母亲去世后
父亲瞒着子女
将80%房产份额
转给再婚妻子
这样的行为合法吗?
老张夫妻俩育有4个孩子,1998年,两人共同购买了一套位于上海市浦东新区的房屋,产权登记在父亲张某的名下。2003年,妻子去世之后,这套房屋作为夫妻共同财产,理应进行分割继承,但当时未作处理,仍由老张居住。
老张随后在2008年与刘女士再婚,两人婚后未育有子女,一起居住在这套房屋内。
令人没想到的是,到了2022年,老张与刘女士在未告知张氏四兄妹的情况下,向不动产中心申请了房屋变更登记手续,将原登记在老张一人名下的房产,变更为按份共有,其中老张占20%、刘女士占80%。
不仅如此,2023年1月以来,刘女士多次带老张至医院就诊。病历显示,张某智力减退数年,且患有阿尔兹海默症。
2024年2月,老张去世。张氏四兄妹将刘女士起诉至浦东法院,要求依法继承分割房屋。
张氏四兄妹认为,房屋是父母的共同财产,四兄妹有权继承该房屋,且父亲患阿尔兹海默症,多年来均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刘女士故意隐瞒四兄妹擅自带张某进行房屋产权变更登记的行为应为无效。
对此,刘女士辩称,在2022年过户时候,老张的精神状态完全是正常的,有权处分自己的财产,并要求分割继承张某的项链和戒指等物品。
张氏四兄妹的诉求合理吗?
浦东法院认为,夫妻共同购买的房屋虽然登记在老张一人名下,但仍属于夫妻共同共有的财产。也就说,在妻子去世后,老张所住的这套房子属于老张和其四个子女共同共有。
老张在未经四个子女同意的情况下,擅自将房屋产权进行变更登记,其行为符合“行为人与相对人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民事法律行为”之构成,应属无效行为。
而且根据病史资料显示,老张此前已存在智能减退问题数年,法院有理由相信其办理变更时不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综上,法院确认该产权变更行为无效。
根据规定,老张妻子去世后,她在该房产中享有50%的产权份额应该由老张和4个女子继承。由于老张生前未留有遗嘱或遗赠扶养协议,因此,老张在该房产中享有的60%产权份额应按法定继承处理,即由其配偶刘女士和四个子女继承。
最终,法院根据双方当事人的市场价值意见200万元和分割意见,依法酌定该房屋归张氏兄妹按份所有,即四兄妹各享有1/4产权份额,然后由四兄妹各自支付刘女士房屋折价款10万元。
法官提醒
夫妻双方可以根据自身的实际情况和意愿,提前合理规划处理共同财产。同时,可以通过提前立遗嘱或签订遗赠抚养协议等方式,尽可能避免产生不必要的遗产纠纷。
在遗产继承中,各方也应秉持诚信、公平的原则,充分尊重各方权益,遵循法律规定,通过合法、合理的途径解决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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