就医的路上被磕伤
不用仰头就看到了罪魁祸首
这空调外机安的位置
真的没问题吗?
本想抄近路避雨
结果走了个“大弯路”
2025年3月30日,刘女士前往湖南省宁乡市某医院进行肩部理疗。因当天下雨,刘女士在门诊楼前下车后,为了避雨和赶时间,便从门诊大楼屋檐下抄近路进入门诊大厅。刘女士路过悬挂在外墙上的空调外机时,不慎被裸露在外的金属支架角撞到头部导致受伤。后在该医院住院治疗7天,被诊断为头皮裂伤,产生医疗费1260.12元,该笔费用由医院先行垫付。

事发地空调
事后,刘女士多次与医院协商赔偿事宜无果,便诉至宁乡市人民法院,要求医院赔偿护理费、激光祛疤治疗康复费以及精神抚慰金等共计10000元。
法院调解:除垫付的医疗费外
医院另行赔偿2000元
法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规定,宾馆、商场、银行、车站、机场、体育场馆、娱乐场所等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医院是公共经营场所,应对患者就医尽到安全保障义务。
根据《家用和类似用途空调器安装规范》(GB17790-2008)的相关安装要求与标准,沿道路两侧建筑物安装的空调器,其安装架底部距地面的距离应大于2.5米。经测量,本案事发地悬挂的空调外机安装架底部距离地面1.4米,未达到相关标准,且未设置安全警示标志。安装架为金属材质,边角锋利,亦未采取任何防护措施,存在较大安全隐患,应认为该医院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因此,医院对刘女士的受伤应当承担一定的赔偿责任。同时,刘女士为避雨及抄近路选择从屋檐下通行,低头走路未注意周边环境,对其受伤亦存在自身过错,也应承担一定比例责任。
诉讼过程中,经承办法官到事发地现场调查、开庭审理查明事实后释法明理,双方同意在法庭的主持下进行调解。经调解,某医院在已垫付的医疗费用外,同意另行支付误工费、营养费、护理费、交通费、后续医疗费等共计2000元,刘女士也自愿放弃精神损害赔偿等其他诉讼请求,双方握手言和,达成一致调解意见。目前,医院已履行完毕。事发后,医院对事发地进行了安全整改。
法官:是否尽到安全保障义务
需根据实际情况综合判断
安全保障义务的主体包括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以及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如果因安全保障义务主体未尽安全保障义务,直接导致损害的发生,安全保障义务主体承担直接责任。如损害系因第三人行为导致,而安全保障义务主体疏于履行安全保障义务也是损害发生的原因,那么安全保障义务主体承担补充责任。
安全保障义务并非无限度,而应有一定边界。判断是否尽到安全保障义务,要结合损害发生的原因、义务人的安保能力以及采取的防范措施等,根据实际情况进行综合判断。
文章来源:公众号@宁乡市人民法院
图片来源:公众号@宁乡市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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