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礼是人生中
极具纪念意义的幸福时刻
但若聘请的婚庆团队出错
导致婚礼合影丢失
应当如何维权?
近日
北京市平谷区人民法院
审结了这样一起案件
【案情回顾】
原告王某与被告某文化公司签订《婚礼人员服务合同》,约定“婚礼当天被告为原告提供新娘助理、婚礼司仪、摄影、摄像、跟妆等服务,其中婚礼摄影服务时长8小时、精修99张、原片1500张、2个月出后期精修、网盘形式交付,摄影服务费用为1.68万元”。
婚礼当天,被告按照约定提供了相关服务。但由于被告在婚礼当天及后期操作失误,导致婚礼所有宾客与新人的合影照片资料丢失。双方就赔偿问题多次协商未果。
原告诉至法院,要求被告返还婚礼摄影费1.68万元、支付精神损失费1.5万元。
被告辩称其已经向原告实际交付了160张精修版摄影及6534张原片,实际交付的摄影作品已远远超出了婚礼服务合同约定的数量,且多出的部分被告并未收取原告相应的费用,故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
【审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原告王某与被告某文化公司签订的《婚礼人员服务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当事人均应按照合同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
关于婚礼摄影费,根据双方提交的证据及庭审诉辩意见,某文化公司将部分婚礼合影丢失,能够认定其提供的服务存在瑕疵。考虑到某文化公司已完成主要合同义务,虽有服务不足,但尚不足以要求其全额退还摄影费,法院结合具体情况对金额予以酌定。
关于精神损失费问题,由于婚礼具有不可逆转、难以再现的特殊性,婚礼照片系具有人格象征意义的难以补救的特定纪念物品,某文化公司的行为确实给王某精神上造成一定损害,结合当地生活标准、合同履行情况等因素,法院酌定精神损失费。
最终,法院判决被告某文化公司返还原告王某婚礼摄影费4000元、赔偿原告王某精神损失费5000元。此案适用小额诉讼程序、一审终审,现判决已生效。
法官释法
1.服务有瑕疵,能退全款吗?
我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第一款规定,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第五百七十七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本案中,被告某文化公司按照合同约定提供了新娘助理、婚礼摄影、婚礼司仪等服务,可以认定其已完成主要合同义务,因此原告王某不能要求全额返还费用。但是因为某文化公司的失误,导致部分婚礼合影丢失,且已无法采取补救措施予以弥补,因此某文化公司应承担瑕疵履行产生的赔偿损失责任。
2.什么情况可以索赔“精神损失”?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因人身权益或者具有人身意义的特定物受到侵害,自然人或者其近亲属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精神损害赔偿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受理。
精神损害的赔偿数额应根据以下因素确定:(一)侵权人的过错程度,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二)侵权行为的目的、方式、场合等具体情节;(三)侵权行为所造成的后果;(四)侵权人的获利情况;(五)侵权人承担责任的经济能力;(六)受理诉讼法院所在地的平均生活水平。
本案中,婚礼作为一生中的重要时刻,婚礼照片属于“特定纪念物品”,具有十分重要的纪念意义。被告丢失了王某部分婚礼照片给原告造成了无法弥补的精神损失,因此被告应承担精神损害赔偿责任。
记者 陈丹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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