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湖南株洲醴陵市法院公布了一起案件。朱某玲于2018年4月进入某公司工作,工资按月支付,但公司未与其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也未缴纳社会保险。2023年4月10日,朱某玲以其母亲第二天上午需要做透析为由,向该公司生产厂长请假获批。4月11日,因公司需要尽快出货,法定代表人殷某生看到朱某玲未在岗,遂打电话叫其来上班,电话中双方发生口角,殷某生让朱某玲不要再来上班了。4月12日,该公司将朱某玲工资结清并另支付500元作为赔偿。随后,朱某玲将公司诉至法庭。最终,法院依法判决某公司向朱某玲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关系赔偿金26854元,未休年休假工资2873.65元,失业保险金损失16704元,共计46431.65元。目前案件已生效。
(正义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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