丈夫因赌球向他人借款,后无力还款,债权人将妻子告上法庭要求承担还款责任,法院该如何判?9月25日,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上海一中院)举办新闻发布会,发布《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婚姻家庭纠纷中妇女权益司法保护白皮书》(以下简称白皮书),通报十个典型案例,其中便包含前述案例。
据了解,常红与周南原本是夫妻,后协议离婚。双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周南欠下赌债,且未与常红协商,伪造常红的签名及印章,购买其与常红共同分配的一处公有房屋产权,登记权利人为周南,并以该房屋为抵押向银行大额贷款用以归还赌债。
后周南向曾经共同参与赌球的徐亮借款,以归还银行贷款。因周南无力向徐亮还款,徐亮起诉要求常红与周南共同承担还款责任。 一审法院认为,周南因赌球借款无力偿还而进行举债,上述钱款未用于夫妻家庭日常生活所需,故一审法院驳回了徐亮的诉讼请求。徐亮不服,提起上诉。
上海一中院认为,根据周南赌球欠债不还、伪造常红签名及印章购房,并将房屋抵押贷款等案件事实,有合理理由认定系争债务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且徐亮未提供充足证据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基于双方共同意思表示,故系争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据此,上海一中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随着社会经济生活的发展,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与第三人发生债权债务关系的情形日益普遍,合理认定夫妻共同债务,能够保护债权人利益和夫妻双方利益,兼顾维护交易安全与婚姻家庭稳定的理念。”上海一中院未成年人与家事案件综合审判庭庭长凌捷说,本案做出如此判决,避免女方在不知情的情况下承担不合理的债务,保障了女方的财产权益。 (全媒体记者 张海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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