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主与法制网讯(记者马付才 通讯员赵昕)贺某与家人在湖南省湘潭市某汽车销售有限公司4S店看车时,11岁的儿子小涵(化名)进入展厅中一台电动汽车,随后将该电动汽车启动,导致车辆损坏。在展厅这样的开放性公共场所,发生未成年人驾驶车辆发生交通事故,这样的责任究竟该谁来承担?
近日,湘潭市岳塘区审理了这样一起“交通事故”。
据悉,2024年5月4日下午,贺某与家人到湘潭某汽车销售有限公司4S店看车。在销售人员与贺某交谈过程中,贺某之子小涵进入展厅中一台电动汽车,随后将该电动汽车启动,撞上展厅内的玻璃墙,导致玻璃墙、椅子以及车辆损坏。经评估,车辆维修损失8506元、车辆贬值损失22960元、其他损失5450元,另加鉴定费用2000元,总计38916元。
事故发生后,双方协商解决未果。该案被起诉到了湘潭市岳塘区法院。
岳塘区法院在审理时查明,案涉车辆用途为给客户进行体验,车上配备感应钥匙,但不具备上路行驶条件。事故发生时,进入案涉车辆的小涵系未成年人,无驾驶资格,进入案涉车辆时无汽车销售公司工作人员在场。
对此。岳塘区法院审理后认为,根据民法典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被侵权人对同一损害的发生或者扩大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
该案中,小涵作为一名11周岁的未成年人,并不具备驾驶机动车的资格与认知能力,但其在未经现场工作人员和家长指导的情况下,自行进入机动车驾驶舱,并按动了机动车的部分按钮或踩动了动力踏板,导致静置在展厅的车辆移动,并撞上车辆前方物品及玻璃墙,造成了相应的财产损失。因此,小涵的行为明显对案涉事故损失的发生具有过错,根据民法典规定,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贺某作为小涵的监护人,应对小涵所造成的损失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另一方面,案涉车辆系湘潭某汽车销售有限公司放置于4S店内用于展示的车辆。湘潭某汽车销售有限公司4S店将车辆钥匙放置于案涉车辆内,导致车辆可以启动和移动,进而在小涵“试车”时“开动”了案涉车辆,造成了事故损失,湘潭某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亦对事故的发生以及财产损失具有过错,应承担相应的责任。同时,湘潭某汽车销售有限公司的工作人员对于进入展厅内的未成年人应当重点关注,特别是在未成年人进入车舱内进行“试车”时,更应及时予以制止或者确认车辆是否处于安全状态,但该公司均未能做到,故该公司对案涉事故的发生具有更大的过错。
综合上述事故发生的原因及双方的过错程度,法院判决对案涉事故所造成的损失,认定由湘潭某汽车销售有限公司承担70%的责任,由监护人贺某承担30%的责任,贺某赔偿湘潭某汽车销售有限公司经济损失11674.8元。
贺某不服,提起上诉。湘潭中院二审维持原判,判决现已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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