培训机构从家门口搬到6公里外,能退费吗?

2025-09-21 11:41来源: 山东省委政法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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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某教育培训公司单方面改变培训地点,导致消费者陈某上课距离大大变远。陈某要求其解除合同,返还剩余课程费用,法院会支持吗?

  日前,平湖法院审理了一起教育培训合同纠纷案,最终依法判决:陈某与某教育培训公司的《课程销售协议》解除,某教育培训公司返还陈某剩余预付款2985元。

  案件聚焦

  2023年4月,陈某(化姓)与某教育培训公司签订《课程销售协议》,约定某教育培训公司为陈某及其女儿李某(化姓)提供早教课程,优惠价为17914元,课程数为“正课144+赠课6节”,授课地址为甲地。

  同时约定陈某在本协议到期前解约,必须经某教育培训公司书面同意,已上过全期一半以上课程者,不退还任何已付费用。当日,陈某向某教育培训公司支付课程费用总额17914元。

  2025年1月,某教育培训公司从甲地搬迁至乙地,陈某女儿李某的上课距离由原来的0.6公里变成了6公里。

  2025年3月,陈某与某教育培训公司工作人员电话联系,陈某主张选择某教育培训公司提供早教课程服务,是因为距离近,现其搬到乙地,导致上课路程较远,故要求退费2985元。

  后陈某多次与某教育培训公司协商退还未消费的剩余课程费用2985元,但双方协商未果。陈某遂起诉至法院,要求解除双方签订的《课程销售协议》,退还剩余课程费用2985元。

  法院判决

  法院认为,陈某与某教育培训公司签订的《课程销售协议》属于预付式消费合同,具有一定人身属性,且合同的履行以双方互相配合为基础。协议签订后,陈某按约向某教育培训公司支付了课程费用17914元,某教育培训公司亦在约定履行期限为陈某的女儿提供相应125节早教课程服务。

  在协议履行过程中,某教育培训公司却变更了上课地点,变更后的经营场所与原经营场所相距五公里左右,导致陈某接送不便,客观上影响了陈某接受服务的便利性。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预付式消费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三条第一款规定:“消费者请求解除预付式消费合同,经营者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一)变更经营场所给消费者接受商品或者服务造成明显不便;……。”消费的便利性系消费者选择商品和服务的重要考量因素之一。

  本案中,陈某现住址在某教育培训公司原经营场所附近,某教育培训公司变更了上课地点,变更后的经营场所与原经营场所相距五公里左右,导致陈某接送不便,客观上影响了陈某接受服务的便利性,故陈某要求解除《课程销售协议》的诉请,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法院予以支持。

  需要说明的是,本案中,某教育培训公司已提供的课程节数为125节,已过全期一半,虽然案涉《课程销售协议》约定“已上过全期一半以上课程者,不退还任何已付费用”,但该条款系经营者提供的格式条款,排除消费者依法解除合同或者请求返还预付款的权利,属不合理限制、排除对方主要权利,该格式条款无效。

  综上,因某教育培训公司变更经营场所、迁移早教课程服务场所,陈某有权请求解除合同、返还预付款。根据陈某请求,法院最终判决陈某与某教育培训公司的《课程销售协议》解除,某教育培训公司返还陈某剩余预付款2985元。

  法官说法

  预付式消费已成为培训领域消费者广泛采用的消费方式。培训地点的远近和交通便捷性对消费者决定是否订立预付式消费合同有重要影响。经营者变更培训地点对消费者影响较小的,一般不会产生争议。

  但是,如果培训地点的变更给消费者接受培训造成明显不便,显著增加消费者在途时间和交通成本,导致消费者在工作、生活之余就近接受培训服务的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消费者有权请求解除合同。

  同时,消费者有权请求经营者退还剩余预付款。在经营者违约导致合同解除的情况下,应当保护消费者的履行利益,按合同约定计算已提供服务的价款,充分保护消费者权益,引导经营者信守合同、诚信经营。

  法条链接

  《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二)在履行期限届满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五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依法主张解除合同的,应当通知对方。合同自通知到达对方时解除;通知载明债务人在一定期限内不履行债务则合同自动解除,债务人在该期限内未履行债务的,合同自通知载明的期限届满时解除。对方对解除合同有异议的,任何一方当事人均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确认解除行为的效力。

  当事人一方未通知对方,直接以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方式依法主张解除合同,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确认该主张的,合同自起诉状副本或者仲裁申请书副本送达对方时解除。

  《民法典》第五百六十六条规定: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请求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请求赔偿损失。

  合同因违约解除的,解除权人可以请求违约方承担违约责任,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主合同解除后,担保人对债务人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仍应当承担担保责任,但是担保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综合:平湖市人民法院、浙江天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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