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游戏账号开外挂致封禁10年,数万损失谁来承担?

2025-09-12 20:08来源: 山东高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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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鲁法案例【2025】456

租游戏账号开外挂致封禁10年,数万损失谁来承担?

  (图源网络 侵删)

  随着游戏产业发展,“游戏账号租赁” 成为常见交易,但此类交易暗藏风险:一方面,多数游戏平台明确禁止账号出租;另一方面,承租方若违规使用(如开外挂),可能导致账号被封禁,引发出租方虚拟财产损失。

  案情简介

  2025 年 3 月,张某某(上诉人)在 “转转” 平台发布《和平精英》账号(昵称 “祈诗曲”)出租信息,昵称为 “uu” 的用户联系租赁,支付租金 20 元。根据转转平台规则,下单需实名认证,张某某查看发现,“uu” 的实名认证信息为林某(被上诉人,1966 年出生),身份证号、手机号等信息完整。随后,张某某通过平台将账号登录方式发送给 “uu”,约定租赁期间为 2025 年 3 月 4 日。

  租赁当天 18 时 41 分,案涉账号在 IP 地址 “120.225.157.17” 登录,随后张某某收到《和平精英》官方通知:账号因 “修改游戏代码或数据(使用外挂)” 被封禁,封禁期限从 2025 年 3 月 4 日至 2035 年 3 月 2 日(共 10 年)。

  张某某查询账号充值记录发现,多年来为该账号累计充值 478370 点券,折合人民币 49113.52 元,包含大量游戏装备、道具。因账号被封 10 年,不仅装备无法使用,且考虑到游戏迭代快、运营周期不确定,即便到期解封,账号也可能丧失价值,张某某认为损失已实际发生。

  张某某联系林某索赔,林某却否认租赁账号,称“手机号非本人使用”“微信未实名”“从未玩过《和平精英》”,拒绝赔偿。无奈之下,张某某以“租赁合同纠纷” 为由,将林某诉至法院,要求赔偿 49113.52 元充值损失。

  法院审理

  一审法院认为,张某某虽提交了转转平台实名认证、登录 IP 等证据,可初步证明林某租赁账号,但存在三大问题:

  1.损失无依据:充值记录仅能证明投入金额,无法直接证明账号被封导致的实际损失(未做专业鉴定);

  2.因果关系不足:无直接证据证明 “使用外挂的是林某”,仅能证明账号在租赁期间被封;

  3.张某某自身违规:《和平精英》用户协议明确禁止账号出租,张某某违规出租账号,自身存在过错。综上,一审判决驳回张某某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保全费由张某某承担。

  张某某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补充三大关键证据:

  1、转转平台提供的 “活体扫脸记录”“交易流水”:证明租赁时林某完成了扫脸认证,排除 “身份冒用” 可能(转转规则:扫脸需本人操作,无法替代);

  2、租赁前的 “禁止外挂提示” 截图:证明张某某已明确告知林某 “禁用外挂,违者赔偿充值损失”;

  3、腾讯官方充值发票:佐证 49113.52 元充值金额的真实性。张某某同时主张,本案案由应为 “网络侵害虚拟财产纠纷”,而非 “租赁合同纠纷”—— 林某的外挂使用行为是侵权,而非单纯的租赁违约。

  二审法院审理后,认可张某某的补充证据,纠正了一审的部分认定,最终判决:撤销一审判决;林某赔偿张某某 9822.6 元(49113.52 元 ×20%);驳回张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剩余 80% 损失由张某某自行承担)。

  二审法院的核心理由是:

  1、林某是实际使用者:转转的扫脸认证、交易流水形成完整证据链,林某未提供 “身份证被盗用”“账号被冒用” 的反证,应认定其租赁账号;

  2、因果关系成立:账号封禁时间与租赁时间完全重合,封禁原因是 “使用外挂”,林某无法证明租赁期间有他人使用账号,应推定其使用外挂;

  3、过错比例划分:张某某违规出租账号(违反游戏平台约定),是 “主要过错”;林某明知禁用外挂仍违规使用,是 “次要过错”,故按 20% 比例赔偿。

  法官说法

  本案的核心是网络虚拟财产的保护与过错责任的划分,结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以下简称《民法典》)及司法实践,关键法律要点如下:

  1.游戏账号属于 “网络虚拟财产”,受法律保护

  《民法典》第一百二十七条明确规定:“法律对数据、网络虚拟财产的保护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本案中,张某某为账号充值的 49113.52 元,转化为游戏装备、点券等虚拟资产,具有 “财产属性”(可通过充值体现价值,能满足使用者的娱乐需求);

  账号被封 10 年,导致虚拟资产的 “使用权”“利用价值” 丧失,属于 “实际损失”—— 即便没有专业鉴定,充值记录、封禁期限也能证明损失存在(现行法律未要求虚拟财产损失必须鉴定)。

  2.平台实名认证(尤其是扫脸)可作为 “实际使用者” 的关键证据

  司法实践中,认定 “账号实际使用者” 常存在难点,但本案中,转转平台的 “活体扫脸认证” 成为关键:

  扫脸认证具有 “唯一性”(生物特征无法替代),结合 “付款账号与实名认证一致” 的规则,可排除 “身份冒用”“账号被盗” 的合理怀疑;

  若被告否认使用,需提供反证(如 “身份证丢失报警记录”“账号被盗证据”),否则法院可推定其为实际使用者(本案林某未提供反证,故被认定为使用者)。

  3.“违规出租账号” 不免除侵权方的赔偿责任,但会减轻责任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被侵权人对同一损害的发生或者扩大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

  本案中,张某某违规出租账号(违反《和平精英》用户协议),确实存在过错,但该过错是 “自身风险的放任”,而非 “林某侵权的理由”—— 林某的外挂使用行为是独立的侵权行为,不能因张某某违规出租就完全免责;

  法院根据 “过错大小” 划分责任:张某某违规出租是 “主要过错”(承担 80% 损失),林某违规用挂是 “次要过错”(承担 20% 损失),符合 “过失相抵” 原则。

  4.游戏平台的 “禁止出租约定”,不能对抗第三人的侵权责任

  《和平精英》用户协议中 “禁止账号出租” 的约定,是平台与用户之间的内部规范,仅约束平台和张某某,不能约束林某:

  林某作为承租方,明知 “禁用外挂” 仍违规,其侵权行为的责任不能因 “张某某违反平台约定” 而免除;

  一审法院以 “张某某违规出租” 为由完全驳回其诉求,混淆了 “内部约定” 与 “外部侵权” 的关系,二审予以纠正。

  温馨提示(给游戏玩家、账号租赁者)

  本案为游戏账号交易双方及平台提供了明确的风险提示,核心建议如下:

  1.对 “账号出租方”(如张某某):不要违规出租账号:多数游戏平台(如腾讯、网易)均禁止账号出租,违规出租不仅可能被平台处罚(如封号),还会因自身过错承担大部分损失;

  明确约定 “禁用外挂”:若坚持出租,需通过书面(如聊天记录)明确告知承租方 “禁用外挂及赔偿规则”,留存证据;

  选择正规平台:优先选择有 “活体扫脸”“交易担保” 的平台,避免私下交易(防止身份冒用后无法追责)。

  2.对 “账号承租方”(如林某):禁用外挂等违规手段:使用外挂不仅会导致账号被封,还需承担出租方的虚拟财产损失(本案林某因 20 元租金赔偿近万元);

  确认账号合法性:租赁前核实出租方是否为账号真实所有人,避免租赁 “盗号”“查封账号”;

  否认租赁需提供反证:若被指控 “冒用身份租赁”,需及时提供 “身份证丢失报警记录”“账号登录日志” 等反证,否则可能承担不利后果。

  3.对 “交易平台”(如转转):强化实名认证审核:确保 “手机号 + 身份证 + 活体扫脸” 三要素一致,排除身份冒用风险;

  明确提示风险:在租赁页面显著位置提示 “禁止外挂”“违规出租的平台处罚”,履行告知义务;

  留存交易证据:为用户保存 “聊天记录”“登录 IP”“扫脸记录” 等,便于后续维权。

  文稿:陈淑梅 王   群

  转自:菏泽中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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