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主与法制网讯(通讯员童嘉琪)近日,江西省上饶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宣判一起身体权纠纷案,维持信州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被告郑某某赔偿原告陈某某医疗费、残疾赔偿金共计16万余元;被告某某食府的经营者徐某某对郑某某的赔偿义务在1.6万余元范围内承担补充责任,在承担补充责任后,有权向郑某某追偿。
该案警示了在公共场所中可能存在的日常风险行为,明确了侵权人因直接过错负全责,公共场所经营者因安全保障义务承担补充责任,有助于各行业主体的行为规范以及营造安全、稳定、和谐的公共环境。
经审理查明,陈某某在某某食府参加由龙某、文某组织举办的生日宴会。期间,郑某某向背对其的陈某某涂抹蛋糕,陈某某因紧急躲避滑倒摔伤。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意见书认定,陈某某伤情经鉴定,评为十级伤残两处。事发后,陈某某将郑某某、某某食府、龙某、文某诉至法院,诉请赔偿各项损失共计24余万元。
一审法院综合各方当事人的过错程度等因素,确认事故造成的损失由郑某某承担100%赔偿责任,某某食府承担10%补充责任,龙某、文某、陈某某不承担责任。郑某某认为某某食府、龙某、文某、陈某某均有过错,其应承担不超过30%赔偿责任,遂提起上诉。
上饶中院审理认为,首先,民法典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按照一般的、合理的、理性人的认知标准,能够意识到在宴会上嬉戏打闹、涂抹蛋糕行为本身就蕴含着一定的风险,且郑某某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理应预见到对背对其的陈某某突然进行涂抹,会增加发生损害后果的危险程度,却依然放任可能发生的后果,其主观心理存在过错。另外,从监控视频显示,郑某某实施涂抹蛋糕行为是从陈某某后背突然发起,陈某某因紧急躲避致滑倒摔伤,郑某某的行为与陈某某的损害后果具有直接因果关系,根据过错责任原则,郑某某应负全责。
其次,某某食府作为公共场所,其经营者负有保护他人安全和财产安全的义务,但所负的安全保障义务、能力应与其控制能力相适应。某某食府是一家小型饭馆,为防止顾客滑倒,过道处已铺设防滑垫、地面亦贴有防滑警示,该行为应视为某某食府已基本尽到同行业应尽的注意义务。但因被侵权人陈某某摔倒处未铺设防滑垫,根据民法典规定:“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组织者承担补充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应认定某某食府未完全尽到防止他人遭受第三人侵害的安全保障义务,结合侵权行为发生后,某某食府及时采取了救助措施,防止了损害的进一步扩大,据此认定某某食府承担10%补充责任。
再次,龙某、文某作为生日宴会的组织者,负有不致他人损害的保障义务,但该义务亦应限定在组织的活动范围内,郑某某在宴会上涂抹蛋糕的行为属于个人独自进行的活动,其对可能存在的风险具有最直接的认识,应由其自行负责,并非组织者龙某、文某可以预料。另外,民法典还规定从严认定组织者责任,避免加重组织者责任,故龙某、文某不承担责任。最后,被侵权人陈某某在主观上无法预见宴会可能存在的风险行为,并表示自愿参与涂抹蛋糕的具有一定风险的活动,不具有自甘冒险或主观过错,故陈某某不承担责任。
二审法院最终作出前述判决,目前,该判决已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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