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海南省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审结一起劳动争议案。李某在某公司工作期间不慎受伤,后经人社部门认定为工伤,经鉴定伤残等级为十级。随后,公司在未与李某协商一致的情况下,单方面将李某的岗位从前厅经理调整为餐厅服务员,月薪也从7300元降至4300元。李某明确表示拒绝,公司则以此为由单方面解除了与李某的劳动合同。双方对簿公堂,法院审理认为,公司单方面对李某调岗降薪并解除合同的行为构成违法,理应赔偿,遂判令公司向李某支付各项费用共计21.78万元。(法治时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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