很多务工者都是租房生活,
租房新规要求把承租人的利益摆在显著位置;
作为很多务工者上下班交通工具的
“小电驴”迎来新国标;
新增掌上12333App等方式申请领取养老金
……
9月新规,一起来看!
租房新规9月15日起施行
《住房租赁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自2025年9月15日起施行。(《住房租赁条例》公布,两部门详解→)针对实践中存在的突出问题,《条例》从以下几个方面作了明确规定:
对用于出租的住房提出明确要求
加强合同管理
明确出租人与承租人的行为规范
出租房应是什么样?
不得危及人身安全和健康,单间租住人数上限
和人均最低租住面积应符合标准
将老旧毛坯房用廉价材料装修“美颜”后,以较高价格出租,承租人入住后却“货不对板”,严重时还会因甲醛超标影响身体健康,以这类“串串房”为代表的劣质房源严重损害承租人的利益。
“作为我国第一部专门规范住房租赁的行政法规,条例进一步明确了租赁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关系,对经营主体给予了必要引导和有效监管。”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常鹏翱说,特别是针对住房租赁的现实痛点难点问题,在平衡租赁双方利益的基础上,条例适度倾斜保护承租人的合法权益。
提升租住质量。“串串房”等部分租赁房屋存在设施陈旧、卫生条件差、安全隐患多等问题。条例规定,用于出租的住房应当符合建筑、消防、燃气、室内装饰装修等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和强制性标准,不得危及人身安全和健康。
同时,针对“非居改租”“隔断房”等问题,条例规定,厨房、卫生间、阳台、过道、地下储藏室、车库等非居住空间,不得单独出租用于居住;租赁住房单间租住人数上限和人均最低租住面积,应当符合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政府规定的标准。
“二房东”卷款跑路、房东上门胁迫承租人腾退租赁住房、租房押金说扣就扣……不明确、不稳定的租赁关系,是导致承租人权益受损的主要因素之一。浙江工业大学中国住房和房地产研究院院长虞晓芬说,部分租赁合同条款十分简单、内容模糊不清,甚至大量存在口头协议约定等情况,一旦发生纠纷,承租人往往因缺乏明确的书面依据而处于相对劣势地位。
条例保障租住稳定,提出出租人和承租人应当使用实名签订住房租赁合同,住房租赁合同应当向所在地房产管理部门备案;住房租赁合同应当明确约定押金的数额、返还时间以及扣减押金的情形等事项,出租人无正当理由不得扣减押金;出租人应为承租人腾退租赁住房留出合理时间,不得采取暴力、威胁或者其他非法方式迫使承租人解除合同或者腾退住房。
租赁企业等经营者该怎么做?
发布的房源图片应与实物一致,
转租须通过监管账户收付资金
虚假房源泛滥、“买家秀与卖家秀不符”现象屡见不鲜……一些承租人遭遇困境,常与住房租赁企业经营服务不规范有关。
“条例对住房租赁企业、经纪机构、网络平台经营者等提出了行为规范,形成完整的治理闭环。”广东省住房政策研究中心首席研究员李宇嘉说,比如,针对住房租赁企业、住房租赁经纪机构提供虚假房源、侵占挪用租赁资金等违法违规经营行为,条例明确,住房租赁企业发布的房源图片应当与实物房源一致,不得发布虚假或者误导性房源信息,不得隐瞒或者拒绝提供拟出租住房的有关重要信息;住房租赁经纪机构发布房源信息前,应当核对并记录委托人的身份信息、住房权属信息,实地查看房源。
针对租赁企业一次性收取租客长期租金却按月支付房东的“长收短付”问题,根据条例,从事转租经营的住房租赁企业,按规定设立住房租赁资金监管账户并向社会公示,通过该账户办理住房租赁资金收付业务。
同时,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政府应当建立住房租金监测机制,定期公布租金水平信息。“这将减少信息不对称,引导市场预期,稳定租金价格。”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政策研究中心副主任浦湛认为。
近年来,一些承租人损坏房屋、随意堆放垃圾、高空抛物等新闻也引发过诸多讨论。为更好约束承租人行为,维护出租人利益,条例明确,承租人要安全、合理使用租赁住房,不得损坏、擅自拆除、停用消防设施或者改动租赁住房承重结构,不得私拉乱接水、电、燃气管线。
条例一方面规定建立住房租赁企业、住房租赁经纪机构及其从业人员信用评价制度,将相关违法违规行为记入信用记录,纳入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并根据信用状况实施分级分类监管;另一方面对相关主体的违法行为设定了具体处罚措施。“这为有效治理住房租赁市场乱象提供了有力的法律武器。”清华大学房地产研究中心主任吴璟说。
如何建立租购并举的住房制度?
推动租购住房在享受公共服务上有同等权利
“重购轻租”“租不如买”,是住房租赁市场长期存在的观念。补上“租”的短板,在强化监督管理、维护市场秩序的同时,还要优化供需两端、建立租购并举的住房制度。
条例提出,国家完善政策措施,培育市场化、专业化的住房租赁企业;鼓励居民家庭将自有房源用于租赁,支持企业盘活改造老旧厂房、商业办公用房、自持商品住房等用于租赁。常鹏翱认为,这为住房租赁市场供给提供了法治保障,有助于增加租赁住房的供给量。
条例还明确,国家鼓励出租人和承租人依法建立稳定的住房租赁关系,推动租购住房在享受公共服务上具有同等权利。“这有助于稳步推进租购同权,让稳定居住的承租人更好融入城市。”虞晓芬说。
中国房地产估价师与房地产经纪人学会会长柴强认为,随着住房租赁市场高质量发展,房企将自持商品住房等长期用于租赁,可获得较稳定的现金流,推动构建房地产发展新模式。新市民拥有稳定居住的租赁住房,将加快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进程;更多人愿意在工作单位附近租房,也可缓解交通拥堵等“大城市病”,提高城市宜居性。
“小电驴”新国标9月将实施
强制性国家标准《电动自行车安全技术规范》将于9月1日正式实施。
新标准设置了8个月的生产过渡期,在2025年8月31日及之前,企业既可以按照旧标准生产,也可以按照新标准生产。
2025年9月1日以后,所有新生产的电动自行车都必须符合新标准要求。
消费者已经购买的不符合新标准的车辆不会被强制淘汰,可由各地政府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借助以旧换新等政策加速更新换代。
新国标实施以后 务工者买车怎么选?
首先是看CCC认证。电动自行车车身上有CCC标志,表明这辆电动自行车经过指定认证机构的认证,符合强制性国家标准要求,可以放心购买和使用。
其次是看产品合格证。出厂销售的电动自行车应有产品合格证,一车一证。大家购买时,可核对随车附带产品合格证上的产品型号、整车编码等信息参数是否与实车一致。可扫描产品合格证上的二维码,或登录全国认证认可信息公共服务平台查询确认。
记者走访多家门店了解到,目前线上线下在销售的车辆还是以“旧国标”电动自行车为主,新国标车辆目前还未上市。
店家告诉记者,9月1日新规上线后,旧国标和新国标车辆都可以上牌销售,一直到12月1日结束双规并行,门店将不再销售旧国标车辆。
个人养老金领取情形和申请渠道更丰富
近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等5部门联合印发《关于领取个人养老金有关问题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其中,新增3种个人养老金领取情形、2类申请渠道,自9月1日起开始实施。
《通知》对个人养老金领取的相关政策作了适当调整和改进,将进一步满足广大参与者对领取个人养老金的多样化需求,增强个人养老金制度的灵活性。
作为我国养老保险体系“第三支柱”,个人养老金是政府政策支持、个人自愿参加、市场化运营的补充养老保险制度。我国个人养老金制度于2022年11月在全国部分城市先行实施,2024年底推广至全国。
随着个人养老金制度的全面推开,此前,相关部门已出台优化产品供给、提高管理服务水平、加强综合监管等方面的相关政策措施。
为进一步推动个人养老金制度健康发展,此次《通知》明确新增3种领取情形、2类申请渠道。
具体来看,在原有政策规定达到领取基本养老金年龄、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出国(境)定居等条件的基础上,《通知》新增可以领取个人养老金的3种情形。
一是申请之日前12个月内,本人(或配偶、未成年子女)发生的与基本医保相关的医药费用支出,扣除医保报销后个人负担(指医保目录范围内的自付部分)累计超过本省(自治区、直辖市)上一年度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二是申请之日前2年内领取失业保险金累计达到12个月。三是正在领取城乡最低生活保障金。
“新增领取情形不仅有助于引导投资者开展长期投资,而且有助于满足投资者短期的流动性需求,从而使得制度更加友好、功能更加丰富,将吸引更多个人投资者开展个人养老金投资,也有助于个人养老金制度整体向好发展。”中国邮政储蓄银行研究员娄飞鹏表示。
此外,在通过个人养老金资金账户开户银行申请领取的基础上,《通知》明确,增加国家社会保险公共服务平台、电子社保卡、掌上12333App等全国统一线上服务入口,参加人当前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2类申请渠道。
业内专家指出,申请渠道更加多样,可进一步方便群众通过多渠道申领个人养老金,提高服务便利化程度。
值得关注的是,对于领取个人养老金后能否继续缴存资金,此次《通知》也作了明确规定。
《通知》明确,参加人因达到领取基本养老金年龄领取个人养老金的,个人养老金账户领取状态不再变更。其他情形下领取个人养老金的,参加人如果再次向本人个人养老金资金账户缴费,信息平台将其个人养老金账户重新变更为缴存状态,参加人需重新达到领取条件才能再次领取。
《通知》要求,各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按要求完成与信息平台的对接,做好领取个人养老金的管理工作。要加强与医保、民政等部门的信息共享,充分利用可获取的跨业务、跨层级数据,优化经办系统功能,为参加人领取个人养老金提供便捷服务。
(综合来源:新华社、人民日报、央视新闻客户端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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