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实中,有人为了牟利,将医生开具的管制类处方药转手倒卖,甚至明知买家是吸毒人员仍铤而走险。殊不知,这种行为已然触碰法律红线,难逃法律制裁。
基本案情:
Z某某(化名)的妻子患有恶性肿瘤,就医期间在医院购买了盐酸曲马多缓释片(舒敏)和盐酸羟考酮缓释片(奥斯康定)。之后,Z某某在明知上述药品为处方药,属于国家管制类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的情况下,通过网络交易平台发布售卖信息。因系统审核不通过,无法在平台上将两种药品设置为出卖物品,便将物品名称伪报为“耳机”。
有吸毒史人员W某(化名)与Z某某取得联系,并确定了交易价格及快递邮寄等事宜。Z某某将一盒盐酸曲马多缓释片、一盒盐酸羟考酮缓释片以高于售价20倍的价格转卖给W某并发货。后快递被公安机关截获并扣押。在快递被查扣时,W某已确认收货,Z某某也已接收货款。
检察机关受案后,通过二人聊天记录了解到,Z某某在向W某出售药品时没有询问对方是否为患重症疼痛病人、是否有使用案涉药品的适应症,并且在快递寄出后,W某表示“自己长期吃,有依赖症,不吃会难受”时,Z某某回复"不过你还是慢慢少吃点最好,免得对身体有危害”并欲继续向W某贩卖剩余的该两种药品,据此可以认定Z某某明知W某并非用于医疗用途,而是滥用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即作为毒品吸食。
法院经开庭审理,依法判决被告人Z某某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Z某某上诉后,二审法院作出终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无论数量多少,都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予以刑事处罚。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15年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一)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1000克以上、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50克以上或者其他毒品数量大的;
(二)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集团的首要分子;
(三)武装掩护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
(四)以暴力抗拒检查、拘留、逮捕,情节严重的;
(五)参与有组织的国际贩毒活动的。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200克以上不满1000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10克以上不满50克或者其他毒品数量较大的,处7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不满200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不满10克或者其他少量毒品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第二款、第三款、第四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各该款的规定处罚。
利用、教唆未成年人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或者向未成年人出售毒品的,从重处罚。
对多次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未经处理的,毒品数量累计计算。
检察官说法:
麻醉药品、精神药品按医生处方可以用于治疗疾病,不当使用或滥用能够使人形成瘾癖,故国家对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实行严格管制。而明知是吸毒人员,非法向其贩卖国家规定管制的、具有医疗等合法用途的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的,以贩卖毒品罪论处。
(文中案件及图片来源于网络)
转自:新媒体
点击右上角
微信好友
朋友圈

点击浏览器下方“
”分享微信好友Safari浏览器请点击“
”按钮

点击右上角
QQ

点击浏览器下方“
”分享QQ好友Safari浏览器请点击“
”按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