年仅15周岁的小强骑行二轮电动车与同方向行驶的三轮自行车的尾部碰撞,致骑行人刘大妈摔倒受伤、两车受损,刘大妈全身多处挫伤,住院治疗11天。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小强承担全部责任,刘大妈无责任。刘大妈将小强及其父亲起诉至法院,要求赔偿医疗费、护理费、营养费等损失3万余元。
承办法官考虑到小强仍在上学,为避免纠纷久拖影响其学业与情绪,同时保障受害人合法权益,迅速梳理案情,耐心与双方沟通交流,精准把握矛盾焦点,以释法说理、协调劝导的方式分析利弊。最终,在法官的主持下,刘大妈愿意作出让步,双方达成调解协议,小强的父亲一次性赔偿两万元,纠纷圆满解决。
法官指出,随着电动自行车的普及,未成年人违规骑行引发的交通事故频发。根据我国相关法律法规规定,骑行电动自行车须年满16周岁,而未成年人身心发育未成熟,交通安全意识薄弱,常出现超速、载人、竞驶等危险行为,加之电动自行车速度快,未成年人应变能力差,如遇突发状况易发生事故,并引发经济纠纷。
法官提醒,父母作为未成年子女的法定监护人,肩负着保护孩子人身安全、引导其树立规则意识的重要责任。在交通安全领域,父母应切实履行监护职责,一方面,应通过日常教育、案例警示等方式,帮助孩子了解交通法规,增强安全意识;另一方面,需严格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等相关规定,不得为未满16周岁的孩子购置电动车,也不得默许或放任其驾驶电动车上路。此外,还应关注孩子出行动向,及时制止未成年人私自使用电动车的行为,从源头上杜绝安全隐患,为孩子的健康成长筑牢安全防线。
(全媒体记者 范天娇 通讯员 李斌 龚承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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