曹某是一家科技公司员工,2022年10月,因右膝前交叉韧带断裂、软骨损伤急需手术治疗。因医院床位和手术排期紧张,曹某在接到医院的住院通知后即向主管发出“请两周假,需要做膝盖手术”的请假申请。
然而,在曹某住院做手术期间,公司通过飞书、邮件等方式多次要求其返岗,曹某均未及时回复,公司遂以曹某旷工为由解除劳动关系。
庭审中,曹某称其住院期间根本无法使用邮件和飞书等工作通信软件,公司绕开电话、微信等最畅通的方式,选择飞书和邮件催促曹某返岗工作,是故意制造旷工事实将其辞退,因此公司应当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对此,公司则主张,曹某未按照公司规章制度履行“OA”请假手续,给主管发送请假申请后未有回复便径行离岗,且多次通知仍不返岗,其行为已构成旷工。
法院审理后认为,曹某收到手术通知后通过飞书向其主管请假表明要接受膝盖手术,且请假期间曹某确因病进行住院治疗。公司在明知曹某身体原因无法返岗的情况下,多次通过飞书、邮件等方式要求其返岗,并以曹某累计旷工为由解除劳动关系缺乏合理依据。法院判决公司支付曹某违法解除劳动关系赔偿金35万余元。 法官表示,公司在解除劳动合同时,应当遵守我国民法典规定的公序良俗原则,确保解除行为既符合法律规定,又体现对劳动者的基本尊重和人文关怀。本案中,劳动者有义务按照用人单位规章制度履行请假手续,用人单位亦有权对劳动者的请假事由进行审查,但用工自主权的边界和行使方式亦应善意、宽容及合理,并非可以无限度使用用工自主管理。
(全媒体记者 徐伟伦 通讯员 王嘉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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