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1年业务骨干竟是公司“蛀虫”!一场追讨货款的普通诉讼,意外揭开了销售总监梅某忠诚表象背后的背叛。这位深受公司领导信任的业务骨干,利用职务之便,通过实际操控两家空壳公司,层层蚕食老东家资产,涉案金额高达1300余万元。
近日,上海普陀区检察院以职务侵占罪对梅某依法提起公诉,这起隐藏多年的秘密终被彻底揭开。

“空壳”代理商
2001年9月,梅某加入A公司担任销售人员,负责空压机等核心产品的销售,凭借亮眼的业绩,他深得公司倚重,职位也一路攀升至销售总监。讽刺的是,这份厚重的托付,恰恰为其日后蚕食公司资产铺平了道路。
梅某实施犯罪的核心手段在于“虚增交易环节”。他利用职务之便,隐瞒自己是B公司和C公司实际控制人,将这两家公司伪装成拥有大量客户资源的独立代理商,并推荐给A公司,这些“代理商”的职责仅为开拓客源,产品的所有实质性工作如配送、安装、维护等均由A公司直接承担。在梅某的刻意欺瞒下,A公司基于信任,误将B、C公司认定为正规代理商,并与之建立了合作关系。

两头瞒两头骗
2018年11月的一笔交易,成为日后揭穿梅某骗局的转折点,也将其隐秘的操作手法彻底暴露。
当时,梅某以A公司销售总监的身份,前往某食品生产公司洽谈空压机采购业务,经过详细协商,双方就设备型号、数量、价格等所有核心条款达成一致,形成明确合作意向。
然而,就在临近签约的关键时刻,梅某却向客户抛出一个“难题”,他谎称A公司要求预付货款比例必须超过50%,这一要求刻意制造了与该食品公司内部规定的冲突,紧接着,梅某顺势提出了他早已准备好的“解决方案”。
“B公司是A公司在中国大陆地区的独家代理商,你们和B公司签约即可降低预付款要求。” 在其诱导下,该食品公司最终与梅某实际控制的B公司签订了采购13台空压机的合同。
梅某拿着这份新鲜出炉的合同,转头就向A公司“报喜”,谎称该食品公司系B公司全力开拓的重要客户,A公司见其带来大单,对B公司信任度大增,基于此“业绩”,A公司不仅巩固了与B公司的代理关系,更表示愿意深化合作。
然而真相却是,A公司本身并无“预付款必须高于50%”的硬性规定,其常规预付款比例通常在30%左右,甚至存在比例更低、后付款或先供货等灵活模式。梅某虚构这一预付款规则,核心目的只有一个,强行在本该由客户与A公司直签的交易中,安插其控制的B公司作为中间商截留利润。
就这样,梅某处心积虑两头行骗。对客户,他虚构A公司高预付款规则,假冒B、C公司为正规代理商以提供便利诱其签约;对A公司,则将订单谎称为B、C公司开拓的“新业绩”,骗取信任与优厚条件。终究纸包不住火,2022年底,A公司因B公司拖欠货款提起诉讼,调查后才得知原来B、C公司根本不是正规代理商,而是梅某利用上述手法蚕食公司利益的“白手套”,公司随即报警。2024年12月,梅某被抓获归案。

检察官的突破
面对职务侵占的指控,归案后的梅某始终矢口否认。他辩称A公司是“知情并默许”其实际控制B、C两家公司,并声称这两家公司为A公司提供了销售线索。
面对梅某的辩解,检察官并未止步,而是通过严谨细致的审查,逐步构建起无可辩驳的证据链条。
该案承办检察官彭燕指出,梅某虽非A公司最高决策者,但他却握有关键的销售渠道选择权、推荐权,并熟知核心的销售定价策略,正是利用这一独特的职务便利及其衍生的信息优势,梅某得以人为制造并掌控关键的“信息差”,以此诱导A公司将部分应得利润让渡给B、C公司,从而实现非法侵占,中饱私囊。
当被要求说明B、C公司中具体哪位销售人员提供了客源时,梅某更是语焉不详、无法提供任何实质性信息。“在整个交易过程中,根本找不到B、C公司任何员工参与的痕迹,所有事项均由你一人操办,这直接戳穿了两家公司作为‘活跃代理商’或‘有效介绍人’的假象。”彭燕驳斥道。
此外,清晰的资金流向显示,所有被截留的利润均流向梅某控制范围,这一直接证据印证了其通过虚构环节侵占公司财产的行为本质,确认了职务侵占的犯罪事实。
最终,经审查认定,犯罪嫌疑人梅某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占A公司1300余万元,构成职务侵占罪。鉴于涉案金额巨大,梅某仅部分供述且无悔罪表现,2025年6月27日,普陀区检察院以职务侵占罪对梅某提起公诉。
转自 | 新闻晨报 通讯员 王晓丹 记者 叶松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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