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分院审结一起走私普通货物案。
去年8月,王某与郭某受李某委托从中哈霍尔果斯国际边境合作中心购买加热不燃烧卷烟(俗称:烟弹)去外地销售。去年10月,王某、郭某将烟弹放入护肤品包装盒中,从霍尔果斯市自驾前往乌鲁木齐市邮寄,经过果子沟公安检查站时,被霍城县烟草专卖局工作人员当场查获796条烟弹。
今年5月,伊犁哈萨克自治州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王某、郭某犯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向自治区高院伊犁州分院提起公诉。
自治区高院伊犁州分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王某、郭某以非法牟利为目的,故意违反海关监管规定,客观上逃避海关监管,非法运输烟草制品入境,偷逃应缴税款25.5万元,犯罪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其行为构成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
2025年7月8日,自治区高院伊犁州分院作出判决,王某、郭某是从犯,有坦白、立功、自愿认罪认罚等法定从宽情节,分别判处二人有期徒刑6个月,并处罚金2万元。(全媒体记者 潘从武 通讯员 地力白尔·阿泥瓦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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