又到了一年中请休年休假的高峰。记者了解到,不少劳动者对年休假的法定条件还缺乏了解,有的表示不能掌握休假的主动权。
近日,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审结了这样一起案件。
刘某是某公司员工,2022年3月至12月期间,公司未安排他休法定年休假,也未支付年休假折算工资。同年12月8日,刘某提交离职申请时,在系统里“其他”一栏中勾选“本人承诺所有年休假和调休已休完,若有未休完部分将视为自动放弃”,并于12月31日正式离职。之后,刘某向仲裁申请要求公司支付年休假折算工资,未获支持,遂诉至浦东法院。
浦东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公司未安排刘某休年休假,离职申请系统的设置并无其他选项,实际上强制免除了公司作为用人单位的责任,限制了员工的年休权,故判决公司支付刘某年休假折算工资9000余元 。
浦东法院民事审判庭法官陈浩表示,用人单位不能以强制手段迫使员工放弃年休假,也不得滥用审批权,变相剥夺员工的年休假权利,特别是不得通过格式条款或内部规定规避应承担的责任。(工人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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