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主与法制网讯(记者田雄 □刘清华 通讯员陈雨薇)医保基金作为国家保障公民基本医疗需求设立的专项基金,有着明确的使用规范。福州一名男子被撞伤后隐瞒事实,骗取医保基金4万余元,最终被责令退回医保基金,并处骗取金额3.5倍的罚款即14.4万余元。近日,福州市鼓楼区法院法官释法析理,当事人愿意承担自身错误行为带来的后果,撤回本案诉讼。
2021年12月20日,陈某甲驾驶电动车行至闽侯县南屿镇白漫溪路时,被江某驾驶的电动车撞倒后左脚骨折受伤。陈某甲被送往福州A医院救治,后转至福州B医院治疗。2021年12月28日,陈某甲同其子陈某乙商议后,向医保中心进行外伤报备,谎称陈某甲系自行摔伤住院,无第三方责任及赔偿。2022年1月11日,陈某甲在福州B医院出院时,陈某乙使用陈某甲的医保卡刷卡结算,骗取国家医保统筹基金人民币4.11万余元。
不久,陈某甲在公安机关与肇事者江某调解,获得江某赔偿款共计4.5万元。2022年7月13日,陈某乙至医保中心申请手工报销陈某甲在福州A医院住院期间的医疗费用。工作人员受理材料后发现异常,经核查发现陈某甲系因第三方责任交通事故受伤住院,遂不予报销,并将相关线索移送公安机关。
2023年6月1日,陈某乙被公安机关抓获。同日,陈某甲主动投案。之后,陈某乙向医保中心退还外伤报销款4.11万余元。后经检察机关审查,因陈某甲、陈某乙犯罪行为轻微,具有自首、认罪认罚、退出违法所得的法定酌定从轻从宽处罚情节,可免除刑事处罚,决定对陈某甲、陈某乙二人不予起诉,并由公安机关移送医保局建议依法行政处理。
福州市医保局收到公安机关的移送函后,因陈某甲、陈某乙的行为涉嫌违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三十条及第八十八规定,遂进行立案调查。福州市医保局对陈某甲、陈某乙进行笔录询问,经法制审核、集体讨论后,作出《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陈某甲、陈某乙申请听证后,福州市医保局经法制审核及集体讨论,做出案涉《行政处罚决定书》,责令陈某甲、陈某乙退回医保基金(已退还),并处骗取金额3.5倍的罚款即14.4万余元。陈某甲、陈某乙不服,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庭审中,陈某甲、陈某乙表示对自身存在违法行为没有异议,但系因法律意识淡漠及家庭经济困难才犯下错误,并非故意而为,诉请希望可以降低处罚费用。
庭审后,法官向陈某甲、陈某乙释明,其二人骗保的行为违反了社会保险法的规定,依法应予以处罚。案涉医保骗保行为发生在2022年1月,根据当时适用的《福州市医疗保障行政处罚裁量标准》规定,骗取医保基金支出超过2万元,在5万元以下的,责令退回医保基金,处骗取金额3.5倍罚款,故案涉《行政处罚决定书》适用的依据正确。虽然理解陈某甲、陈某乙存在家庭困难,但家庭困难不符合从轻或者减轻的规定的条件。
经法官释法析理,陈某甲、陈某乙表示愿意承担自身错误行为带来的后果,向法院递交撤诉申请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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