绩效考核翻旧账?
扣了工资还要丢饭碗?
某公司员工张某
遭遇了这样的“双重处罚”
一年前已被处罚过的“旧账”
竟重新被公司翻出
还将其解雇
近日
湖北省武汉市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对该案作出判决
员工被用人单位“翻旧账”“一事二罚”
张某自2014年起就职于某人力资源公司从事物业服务。2022年底,公司以张某4月-6月期间不按时参加部门会议、值岗期间脱岗、未按公司标准着装上岗等理由,将张某的年度绩效考核评定为D档。
然而,在张某继续正常工作近一年后,2023年4月6日,公司突然以张某在“2022年4月-6月存在脱岗行为,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为由,向其送达《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单方解除了劳动关系。
张某对此提出异议,认为公司提出的2022年的脱岗行为,已在事发当月通过扣减工资的方式进行了处罚,后续自己也再无任何违反规章制度的行为。时隔一年后,公司再次以同一事由解除劳动合同,属于重复处罚,公司此举构成违法解除劳动关系。
2023年9月,武汉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裁决,支持张某主张,认定某人力资源公司解除劳动合同行为违法,裁决公司需向张某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某人力资源公司公司不服仲裁裁决,诉至法院。
法院:公司赔偿9万余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四十四条相关规定,某人力资源公司应就张某存在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的行为、解除依据的规章制度经过民主程序制定且向劳动者履行告知义务、履行通知工会义务、解除权行使时间合理等,承担举证责任。
某人力资源公司已在2022年对张某的“违反规章制度的行为”进行了扣发工资等相应的处罚,在时隔近一年后,该公司又以张某2022年违反公司规章制度为由,解除劳动合同,明显不具有合理性。
法院最终认定,某人力资源公司未在合理期限内行使解除权,系违法解除,应向张某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9万余元。一审宣判后,某人力资源公司提出上诉,二审法院维持原判,判决已生效。
杜绝“一事二罚”
保障工作稳定
用人单位享有用工自主权,可以依据经民主程序制定的、经公示或告知劳动者的规章制度,对劳动者违反劳动纪律的行为予以处罚,但不得“一事二罚”。
用人单位发现职工违反规章制度,应及时处理,避免劳动关系长期处于不稳定状态。解除事由发生后,若用人单位怠于行使解除权,仍选择与劳动者继续履行原劳动合同,表明用人单位对解除事由持谅解宽容态度,让劳动者产生了用人单位不再追究其违反规章制度的行为,双方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合理期待。
若对解除权行使期限不加以限制,放任用人单位在未来任何时候均可行使该项权利,会使劳动者工作和生活处于不稳定的被动状态,既损害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又违背劳动合同法的立法初衷,不利于构建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
转自中国法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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