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汕头一家水果店因频繁遭窃,将多次行窃者照片制作成“黑名单”,多名小偷照片被放大做成相册供顾客翻阅引发热议。对此,该水果店员工称,这样的相册出来后,防偷效果显著。店员解释称初犯者仅作警告,惯犯才会被纳入相册。该水果店员工称,偷一次的就警告放过,屡偷不改才给上黑名单。有网友表示,此举虽解气但有法律风险。
6月17日,江苏同大律师事务所李小亮律师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水果店把“小偷”的照片做成“黑名单”公开张贴,或让顾客随便翻看,这样的行为可能侵犯“小偷”的肖像权、个人信息权、名誉权三项权利。
李小亮律师具体解释说,根据《民法典》第1019条“未经肖像权人同意,不得制作、使用、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的规定,没经过“小偷”同意就公开使用照片是违法的,除非是警方破案需要等特殊情况,水果店行为涉嫌侵犯“小偷”的肖像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第10条规定,“不得公开他人个人信息”。“小偷”的照片属于生物识别信息,属于敏感个人信息范畴,水果店公开此类信息既未取得单独同意,也未证明其行为符合 “维护公共利益” 的例外条件,因此,水果店行为涉嫌侵犯“小偷”的个人信息权。
根据《民法典》第1024条“不得以侮辱、诽谤等方式侵害名誉权”的规定,直接给人贴上“小偷”标签,等于在没经过法律程序的情况下就给人家定罪,这肯定不行,水果店行为涉嫌侵犯“小偷”的名誉权。“北京西城区法院去年就有个类似案例,超市把疑似小偷的照片贴出来,结果被判侵权赔钱。”
律师建议:监控录像保存好,不能扣人、不能罚款,更不能动手;立即报警,让警察来处理,要拿到报案回执;可以通过法律途径要求小偷赔偿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