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车已经达到强制报废标准,
不能上路行驶了。”
交管河西支队下瓦房大队交警
精准查处一起驾驶“准报废车”
上路行驶的违法行为
及时消除交通安全隐患
6月6日,下瓦房大队接预警信息:一辆厢式小货车已达到强制报废标准,仍在上路行驶,于是立即进行布控查处。当天下午6时15分许,交警在河西区大沽南路与绍兴道交口依法将该车查处。
交警发现该车已连续三个检验周期未进行检验,已达到强制报废标准。按照规定,该驾驶人因“驾驶已达报废标准的车辆上道路行驶”违法行为,将被依法予以罚款并吊销机动车驾驶证,该车也将被依法扣留并予以强制报废。
目前,案件正在进一步调查办理中。
法律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条规定:驾驶拼装的机动车或者已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予以收缴,强制报废。对驾驶前款所列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驾驶人,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并吊销机动车驾驶证。出售已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的,没收违法所得,处销售金额等额的罚款,对该机动车依照本条第一款的规定处理。
按照《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对登记后上道路行驶的机动车,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定,根据车辆用途、载客载货数量、使用年限等不同情况,定期进行安全技术检验。
国家商务部等四部委联合发布的《机动车强制报废标准规定》,规定已注册机动车在检验有效期届满后连续3个机动车检验周期内未取得机动车检验合格标志的,应当强制报废。
依据《天津市小客车总量调控管理办法》,在公安交管部门机动车登记系统中有强制注销记录的小型客车,不产生更新指标。
公安交管部门提示
车辆应按照规定,进行定期检查、按时检验,如达到报废标准,车主应尽快办理报废机动车相关手续,切不可抱着侥幸心理上路行驶。按时验车是对车辆安全状况的一次全身“体检”,发现“病灶”及时维修消除隐患。车辆一旦年久失修,上道路行驶潜藏安全风险,且驾驶人驾驶报废车上路行驶还将承担被吊销驾驶证的法律后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