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广西东兰县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赠与合同纠纷案。2011 年,原告小卢(化名)与被告小苏(化名)通过网络结识,2015至2019 年间,双方频繁转账,往来资金既有特殊意义的 “520”“888” 等数字,也有标注“补货” 等经营往来款项。2019年4月,小苏提出分手并切断所有联系,双方经济往来戛然而止。2021年间,被告已嫁给他人并生子,自双方分手至原告提起诉讼期间约5年时间,双方无任何联系。直至2025年3月,小卢以婚约财产纠纷为由起诉,要求返还所谓 “多转款项” 79125.42 元。
法院经综合判断,原告小卢主张其多转给被告小苏的79125.42元为婚约财产,与当地的婚姻习俗不相符,且无相关证据证明,法院不予确认;同时法院经审查认为,2019年4月被告提出分手并中断联系,经济往来随之停止。原告若认为赠与附条件且因被告终止恋爱关系受损,应及时主张权利。但原告未能提供 2019 年4月至起诉前双方相处、交流证据,也无证据证明曾主张权利或存在时效中断、中止情形,故认定原告起诉已超三年诉讼时效,依法应驳回其诉讼请求。(东兰法院、河池中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