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仲裁委员会处理争议案件,应当坚持调解优先,引导当事人通过协商、调解方式解决争议,给予必要的法律释明以及风险提示。
对未经调解、当事人直接申请仲裁的争议,仲裁委员会可以向当事人发出调解建议书,引导其到调解组织进行调解。
当事人同意先行调解的,应当暂缓受理;当事人不同意先行调解的,应当依法受理。

开庭之前
经双方当事人同意
仲裁庭可以委托调解组织
或者其他具有调解能力的
组织、个人进行调解
自当事人同意之日起十日内
未达成调解协议的
应当开庭审理
仲裁庭审理争议案件时,应当进行调解。必要时可以邀请有关单位、组织或者个人参与调解。
仲裁调解达成协议的,
调解书何时生效?

《 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 》
第七十二条规定
仲裁调解达成协议的,仲裁庭应当制作调解书。
调解书应当写明仲裁请求和当事人协议的结果。调解书由仲裁员签名,加盖仲裁委员会印章,送达双方当事人。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发生法律效力。
调解不成或者调解书送达前,一方当事人反悔的,仲裁庭应当及时作出裁决。
当事人达成部分调解,
能否先行出具调解书?

《 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 》
第七十三条规定
当事人就部分仲裁请求达成调解协议的,仲裁庭可以就该部分先行出具调解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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