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广东法院就通报了一起恋人分手后引发的财物返还纠纷。2023年5月,李某通过相亲网站认识了吴某。很快,二人就发展成恋爱关系。然而,仅仅恋爱三个月,两人便以分手告终。在恋爱关系存续期间,李某通过网上支付方式,共向女友吴某转账36次累计8万多元,其中一笔2万元转账备注“借款”,吴某亦有一笔5000元转账给李某。
分手后,李某以上述转款为借款为由,将前女友吴某诉至法院请求返还和付利息。对此,吴某则辩称上述款项基本用于双方日常消费支出,亦有部分是李某对吴某的自愿赠与,并提供了双方的聊天记录和消费账单为证。
广东省阳春市法院经审理认为,李某与吴某恋爱期间较短,仅为三个月,双方实际共同生活的时间更短。其间,李某转账8万多元给吴某,这超出当地一般人的日常消费水平,且吴某未能提供证据证明转款全部用于双方共同生活支出。结合对两人感情程度、经济能力及李某转账时部分备注为“借款”等多重事实因素进行综合分析,可确认双方确实存在借贷关系。鉴于李某的转账次数较多且部分数额较小,双方确有共同生活或维系感情需要,故法院酌定部分小额转账属于赠与或用于日常生活支出,超出合理范围部分属于借款。为此,判决吴某返还李某借款本金5万余元及LPR资金占用费。吴某不服,提出上诉。阳江中院二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文/记者:章程 通讯员:符丽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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