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月14日,“江苏高院”公布一起交通事故普法案例。小车驾驶员小李在经过某菜场门口时,遇到女子周某驾驶电动自行车,在人行横道上过马路。小李未能及时减速刹车,与周某发生碰撞,致周某七级伤残。
公共视频显示,事发路段不允许停车,但事发时路边由西向东分别停放着4辆汽车,周某从违停车辆旁边通过人行道,小李未能及时发现。交警部门认定,小李未提前减速慢行,是造成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周某驾驶电动自行车通过人行横道,并未下车推行,4辆汽车违停影响驾驶视线,也是造成事故的原因。因各方无法对周某的相关损失协商一致,周某将小李以及4位违停车辆车主一起告上法庭。
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4辆违停车辆阻碍了小李和周某观察周围路况,造成视线受阻,在一定程度上导致了事故的发生。
法院依据各方责任比例作出判决,就周某因本次交通事故产生的损失,司机小李承担60%事故责任,周某及4辆违停车辆分别承担8%的事故责任。因案涉车辆均购买保险,最终由保险公司在交强险和商业险限额范围内承担相应责任,共计70余万元。
转自:@新法治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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