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信息网络犯罪活动呈现链条化、分工化特征,帮助行为作为犯罪生态的重要环节,始终是司法机关依法打击的重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现行有效之二明确将“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独立入刑,彰显了立法对网络空间犯罪行为的“零容忍”态度。
近期,华灵律师事务所代理的案子,经灵宝市人民检察院以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提起公诉,被告人张某最终被法院判处拘役五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
基本案情
2024年5月4日至5月18日,被告人张某明知他人欲利用其银行账户用于转移违法犯罪所得,为牟取非法利益,通过某软件商城按照对方提示,下载A、B两个软件,先使用自己的微信和支付宝账户在A软件上花钱购买虚拟货币,再将虚拟货币提取到B软件上,并在B软件账号上绑定其名下的银行卡,再将虚拟货币在B软件上卖出赚取差价,上述银行账户被用于接收上游犯罪的违法犯罪所得。另查明,张某的上述微信和支付宝账户共出账36000元,银行账户共转入资金42165元,涉及诈骗资金1400元,张某非法获利6165元。
审理过程
案件发生后,张某在民警电话通知后主动到案,并如实交代了行为。2024年9月2日,该案被移送灵宝市检察院审查起诉。检察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仍为其犯罪提供支付结算帮助,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应依法惩处。检察官通过对张某释法说理,告知张某其行为的社会危害性以及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相关规定。张某深刻认识到自己的错误,积极主动退缴违法所得,故该院以涉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依法对张某提起公诉。法院采纳检察院指控的罪名,以涉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对张某作出上述判决。
案例说法
根据《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现行有效之二,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者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网络空间并非法外之地!任何为犯罪提供支付结算、技术支持、广告推广的行为,均可能因“举手之劳”而身陷囹圄。公众应严守法律底线,切勿因蝇头小利或侥幸心理参与网络黑灰产业链。若发现可疑线索,请及时向公安机关举报,共同维护清朗网络环境。知法于心,守法于行。远离犯罪帮助,共筑网络安全防线。
转自:三门峡政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