饮酒后骑电动车摔倒死亡 ,共同饮酒人没有尽到注意义务承担侵权责任。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4月28日上午通报,近6年多来,审理因共同饮酒造成侵权的案件近50件,案件致害原因多样,损害后果严重,多数案件认定饮酒者本人承担主要责任。
一天晚上,景某甲和同事王某聚餐饮酒,聚餐结束后,景某甲骑电动车返回宿舍途中摔倒在路边。路人发现后上前询问,景某甲表示自己没事,并且在搀扶下可以行走,但在回到宿舍后出现昏迷,送到医院经抢救无效死亡。景某甲的家人将共同饮酒人起诉到法院要求赔偿。最终法院判决景某甲自身承担90%的责任,共饮人王某没有尽到劝诫注意义务,承担10%的责任。
三中院民一庭副庭长林存义介绍,景某甲对酒后骑行电动车的危险性应有充分判断和认知,其在醉酒情况下骑行摔倒,是造成事故身亡的直接原因,具有重大过错。王某明知景某甲驾驶电动车前来用餐,应当意识到景某甲用餐完毕后会驾驶电动车离去,亦应劝阻景某甲饮酒或者阻止景某甲酒后驾驶电动车。王某未尽到高度劝诫注意义务的不作为行为,与景某甲的死亡之间存在一定的因果关系。

酒后骑车摔倒死亡/来源网络
6年多来,三中院审理涉共同饮酒侵权纠纷案件近50件。三中院民一庭庭长陈晓东表示,多数案件损害后果严重,饮酒者本人承担主要责任。有饮酒后落水溺亡的、出交通事故的、酒后引起原发疾病发作猝死的等等,致害原因非常多。从责任承担上看,饮酒者自身往往要承担主要责任甚至是全部责任。因为他是完全行为能力人,对自己的酒量、酒后的控制力应有清醒、充分的认知。

饮酒者本人多承担主要责任/来源网络
饮酒召集人、共同饮酒人对其他饮酒人负有提醒、劝阻和通知的义务,对于醉酒者负有看护、照顾和帮助的义务,三中院民一庭副庭长林存义指出,若饮酒召集人、共同饮酒人没有尽到义务而出现损害后果的,则可能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首先应当明确的是,共同饮酒人的注意义务应具有合理的可预见性,未尽到注意义务的共同饮酒人承担次要责任,甚至是轻微责任,具体责任比例一般在5%~30%之间。其他当事人,例如聚餐的召集者、聚餐场所的管理者,承担的责任比例通常在1%~10%左右。

共同饮酒人有劝诫注意义务/来源网络
朋友之间聚会适量饮酒是正常现象, 但过度劝酒、极度饮酒则有悖于善良风俗 。三中院副院长祖鹏建议,饮酒者要量力而行,避免过度饮酒;共同饮酒人要保持谨慎,尽到注意和救助义务 ;聚餐场所的管理者要及时提醒,尽到安全保障义务 。
(转载请注明本文来源及记者、编辑等信息)
内容来源:北京交通广播记者 苏婉
编辑:盖盖
值班主编:彭菲
监制:赵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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