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对夫妻共同拥有一套房,丈夫走后,他的姐姐弟弟和母亲,竟成了这套房的继承人?这是怎么回事?
近日,镇江法院公布了一起
特殊的继承权纠纷案
2020年8月份
镇江68岁的张先生
因病不幸去世
他和妻子杨女士共同拥有一套房
其中50%产权份额是他的遗产
由于张先生生前没有留有遗嘱
也没有签署遗赠抚养协议
根据《民法典》规定
由第一顺序继承人
即配偶、子女、父母继承

但在2021年1月份
张先生94岁的老父亲
在这份遗产分割前去世了
生前并没有放弃遗产继承
因此发生了法律上的“转继承”
也就是说,张先生的老父亲
应当继承的遗产份额
就转给了他父亲的继承人
即张先生的姐姐弟弟和母亲

为此,今年3月份
杨女士起诉到法院
要求继承整套房产
经调解
对于案涉房屋中
属于张先生遗产的50%的产权份额
张先生的母亲、姐姐、弟弟
及张先生的女儿
均自愿放弃其继承权
同意归杨女士一人继承

普法时间
关于法定继承,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配偶、子女、父母)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在继承过程中,时常发生转继承的情形。
提问
何为转继承?
转继承是指继承开始后,继承人于遗产分割前死亡,并没有放弃继承的,该继承人应当继承的遗产转给其继承人。本案中因张先生死亡,继承开始,案涉房屋中其占的50%产权份额为遗产,但尚未进行分割其父死亡,且其父没有放弃继承,此时其父应当继承的遗产则转给其父的继承人(父母、配偶、子女),本案中便是张先生的母亲、姐姐和弟弟。
容易与转继承混淆的是代位继承。代位继承即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子女的直系晚辈血亲代位继承。
区别二者最简单的办法就是看被继承人和继承人谁先死亡。如果继承人先于被继承人死亡,是代位继承,反之则为转继承,也就是本案涉及的情况。
另外,值得注意的是,女儿在法定继承中享有与儿子同等的继承权。“嫁出去的女儿,泼出去的水。”女儿没有继承权,父母遗产全归儿子继承的观念并不符合法律规定。《民法典》明确规定:继承权男女平等。继承权是法定的权利,不能随意被剥夺,子女均有同等的继承权,无关性别,亦无关是否出嫁。如本案中,张先生的姐姐与张先生的弟弟,均为张先生父亲的法定继承人,发生转继承后,作为张先生遗产的继承人,同样享有继承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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