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1.2万元“私了”,事后却发现损失达116万元!

2025-04-23 13:22来源: 山东高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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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生交通事故后

  被侵权人与侵权人

  签订一次性赔偿和解协议

  事后被侵权人反悔想撤销该协议

  可以吗

  案情回顾

  2023年3月,李某搭乘男友曹某的货车在经过湖南省湘阴县某路段时,与王某临时停靠在路边的货车相撞,造成李某五级伤残,两车受损的交通事故。交通警察大队认定此事故中曹某和王某负同等责任,李某无责任。王某在事故发生前投保了交强险,同时还与某汽车公司签订了统筹合同。

  事故发生后,某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责任范围内赔付了19.8万元,李某家属于2023年5月与王某签订“私了”协议书,约定王某一次性支付1.2万元后不再承担任何赔偿责任,其余各项损失李某向汽车公司索赔。李某承诺放弃向曹某主张赔偿的权利。

  同年10月,李某经治疗发现其医疗费、误工费、残疾赔偿金等各项损失达116万余元,远超于其获得的赔偿款,而协议中的汽车公司也未履行任何赔付义务。李某诉至法院,请求撤销上述协议书,并要求王某与某汽车公司共同赔偿各项损失共计48.4万余元。

  法院审理

  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李某在签订和解协议时尚未结束治疗,更未进行伤残鉴定,对自己的伤情没有清晰的认知。王某与某汽车公司订立的统筹合同并非机动车商业险合同,该公司也非保险公司,不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关于保险公司先行按照交强险和商业险依次理赔、不足部分再由侵权人赔偿的规定。王某作为侵权人,其赔偿责任不会因其与汽车公司订立的统筹合同免除,该份“私了”协议却免除了王某的大部分赔偿责任,对原告李某显失公平。

  协议签订后,王某无法与某汽车公司取得联系,该公司也未履行赔付义务。虽然案涉协议签订过程中不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但原告李某家属在签订协议书时对统筹合同并没有正确认识,误以为其与普通商业保险合同没有区别,可以从某汽车公司处获得足额赔偿,属于重大误解。

  综上,该协议致使李某的合法权益无法得到有效保障,协议内容显失公平,法院对原告李某关于撤销和解协议的主张予以支持。

  经法院核定,原告各项损失合计1163298元,交强险承保公司赔付198000元,其余部分由曹某和王某各承担50%,被告某汽车公司对统筹合同互助范围内的损失承担共同赔偿责任。一审判决后,双方均未上诉。现该案判决已生效。

  法官提醒

  一般情况下

  事故双方当事人

  自愿签订的赔偿协议受法律保护

  当事人不得随意反悔

  但如其中存在重大误解、显失公平、

  欺诈、胁迫等情形的

  当事人则有权在法定期限内

  行使撤销权

  综合:湖南省湘阴县法院、江西法院

 

[责任编辑:许莹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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