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同饮酒致交通肇事死亡,同桌饮酒人是否承担责任?

2025-04-22 07:38来源: 云南法制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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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近日,墨江县人民法院泗南江法庭受理一起因共同饮酒引发的生命权纠纷案件。

  2024年9月10日9时许,因彭某家要办孩子满月酒席,彭某表哥谢某联系周某把酒席需要的食材送到彭某家。周某将食材送达后,彭某约周某在家一起就餐,并与谢某共同饮酒。饮酒后,周某驾驶摩托车在返家途中发生单方肇事的交通事故,导致其当场身亡。

  周某家属起诉共同饮酒的彭某、谢某,认为其未尽到劝阻和安全保障的义务,要求彭某、谢某承担30%的赔偿责任,共计30余万元。

  本案中,周某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对过量饮酒可能造成的后果应当有预见能力,其放纵饮酒不仅存在过错,而且过错程度较高,在未有证据证明共同饮酒人存在强行劝酒、罚酒的情况下,对于损害后果的发生应当承担主要责任;根据现有证据无法确认彭某、谢某在周某饮酒期间尽到了提醒、劝告其适量饮酒,并劝阻周某酒后驾驶摩托车的义务,故彭某、谢某在本案中亦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综上,法院根据各方过错程度、饮酒行为与死亡损害后果等因素,与乡镇综治中心、派出所、司法所共同进行调解。

  经调解,双方达成协议,由彭某、谢某给付周某家属各项损失合计10万元。

  法官释法

  1.什么是共同饮酒人之间的安全注意义务?

  法律规定共同饮酒人之间有安全注意义务,该义务主要有以下两种:一是提醒、劝阻、通知义务。二是帮扶、照顾、护送义务。

  2.什么情形下共同饮酒人可能需承担责任?

  (1)强迫性劝酒。

  (2)明知道对方不能喝酒仍劝酒。

  (3)未将醉酒者安全护送。

  (4)酒后驾车、剧烈运动未加以劝阻。在明知对方酒后驾车或酒后剧烈运动而不加以劝阻的情况下,发生交通事故或者人身损害,共同饮酒人有可能会承担一定的责任。

  3.若共同饮酒人有责任,该如何承担责任?

  共同饮酒引发醉酒身亡适用人身损害类的赔偿规定,具体赔偿项目参见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醉酒者死亡给近亲属等造成巨大精神损害,近亲属亦可以依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三条主张精神损害赔偿。

  作者:谢玉鑫

[责任编辑:黄童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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