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口的彪叔与桂婶为夫妻关系,二人生育3名子女。阿勇则为彪叔与前妻所生长子。此前,彪叔与桂婶签订《夫妻财产协议书》并在公证处进行公证,公证协议明确:A号土地归彪叔个人所有,B号土地归桂婶。次日,彪叔公证遗嘱将A号土地使用权遗赠给阿勇夫妇。随后阿勇夫妇出资建成一栋4层楼房。 然而过了不到两年,彪叔与桂婶推翻此前约定,要求阿勇夫妇将所建楼房1至3层分别给与彪叔桂婶所生的3名子女,彪叔还撤销了此前的遗嘱,将A号土地及房产份额改由与桂婶所生的3名子女共同继承,遂导致家庭矛盾激化,双方对簿公堂。
当地法院审理认为,由于彪叔桂婶等5名原告未能提供有效证据证明其对房屋享有权益,法院依法判决驳回其全部诉讼请求。认定房屋所有权归属出资建房的阿勇夫妇所有。二审维持了原判。(法治时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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