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法院网讯(张定丹)二男子因他人种植的景观树遮挡了自家地里农作物的采光,遂用柴刀、锯子沿着自家地边将景观树砍倒。日前,被告人王某、李某分别被云南省西畴县人民法院以故意毁坏财物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和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
2024年4月,王某因某公司栽种在西畴县某村庄的景观树树丫枝遮挡桔子树的采光,影响了桔子树的生长和产量,王某就用家中的柴刀、锯子沿着自家地边将景观树砍倒。被砍的景观树为天竺桂,共计18棵。
李某见王某砍了遮挡其桔子地的景观树,想着自己家的秧苗也被景观树遮挡了,于是提上一把柴刀,沿着田边将遮挡着自家秧苗的景观树砍倒。被砍的景观树有天竺桂17棵、大青树5棵,共计22棵。
2024年6月,经鉴定,王某砍伐的天竺桂价值6710元。李某砍伐的天竺桂、大青树价值共计5830元。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王某、李某故意毁坏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予支持。案发后,被告人王某、李某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自愿认罪,可以从轻处罚;李某年满七十五周岁,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条 【故意毁坏财物罪】故意毁坏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法官提醒
未经允许砍伐他人树木,属于侵犯他人财产权的行为,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不仅可能面临刑事处罚,还需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和行政责任。因此,在处理此类问题时,应首先尝试与树木所有人协商,寻找合法的渠道进行解决,不当砍伐可能构成违法犯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