鲁法案例【2025】18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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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
2016年9月,A公司成立,为自然人独资的有限责任公司,赵某为公司股东。2018年12月,A公司与B公司签订《公司整体收购协议书》,B公司将A公司收购,股东由赵某变更为B公司,并约定争议解决方式为提交临沂市仲裁委进行仲裁。2020年8月,B公司将A公司注销。2023年1月,C公司向平邑法院起诉B公司,要求其偿还A公司借款62万元,B公司要求追加A公司原股东赵某为当事人被法院驳回。法院判决由B公司支付给C公司62万元,后B公司按照判决履行了62万元的债务。2023年4月,B公司以赵某为被申请人,以其隐瞒公司收购前的62万元债务为由,依据双方约定的争议解决方式向临沂仲裁委申请仲裁,要求赵某支付其62万元,临沂仲裁委经审理作出仲裁裁定,驳回B公司的仲裁请求。
2023年12月,B公司以赵某为被告基于同一事实和理由诉至平邑法院,要求赵某支付62万元,2024年8月平邑法院以其违反一事不再理原则,裁定驳回起诉,后B公司不服上诉,临沂中院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法院审理
法院经审理认为,“一事不再理”是指当事人不得就已经向人民法院起诉的案件重新起诉,一案在裁判生效后,产生既判力,当事人不得就双方争议的法律关系再行起诉。根据既判力规则要求,不仅原则上禁止当事人就同一案件提起诉讼,也禁止人民法院对已经作出生效裁判的同一案件进行重复而矛盾的判决。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七条第一款规定:“当事人就已经提起诉讼的事项在诉讼过程中或者裁判生效后再次起诉,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构成重复起诉:(一)后诉与前诉的当事人相同;(二)后诉与前诉的诉讼标的相同;(三)后诉与前诉的诉讼请求相同,或者后诉的诉讼请求实质上否定前诉裁判结果”。
本案中,B公司就其诉讼请求事项按约定向临沂市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临沂市仲裁委员会作出仲裁裁决驳回了B公司的仲裁请求。从本案和仲裁裁决可以看出,本诉当事人与仲裁当事人相同,诉讼标的与仲裁标的相同,诉讼请求与仲裁请求相同,现仲裁裁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当事人不得就已裁决的事项再行进行仲裁或提起诉讼,因此B公司提起本案诉讼构成重复诉讼,且A公司与B公司之间的《公司整体收购协议书》约定解决纠纷的方式为提交临沂市仲裁委员会仲裁,对裁决书不服,其救济途径应提起撤销仲裁裁决之诉,而以同一事实理由向法院起诉既不属于法院受理范围,又构成重复诉讼,故应驳回起诉。
法官说法
根据民事诉讼生效裁决既判力理论,人民法院的生效裁判或者仲裁机构的仲裁裁决作出后,无论该裁决结果如何,当事人及法院(包括作出生效判决的法院以及其他法院)均要接受裁决内容的约束,当事人不得就该裁决的内容再进行相同的主张,更不得提出与裁决内容相反的主张,人民法院也不得就该裁决的内容再作出相矛盾的判决。既判力的效力或者作用体现在两个方面:从积极方面而言,既判力的积极效力或作用表现为,后诉法院应当尊重前诉法院的判断,以前诉法院发生既判力的既判事项为基础处理新诉;从消极方面而言,既判力的消极效力或作用则表现为,在裁决确定后,当事人不能在后诉中提出与前诉裁决中所判断的事项相反或者相冲突的主张和请求,人民法院亦应当排除违反既判力的当事人的主张和所提出的证据,禁止当事人和法院对已经产生既判力的事项再行起诉和重复审判。既判力的这种消极作用或效力,即在裁决确定后阻止当事人就裁判的实体内容再行讼争,也禁止人民法院作出与既决事项相矛盾的裁判。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七条 人民法院对下列起诉,分别情形,予以处理:
(一)依照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告知原告提起行政诉讼;
(二)依照法律规定,双方当事人达成书面仲裁协议申请仲裁、不得向人民法院起诉的,告知原告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
(三)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由其他机关处理的争议,告知原告向有关机关申请解决;
(四)对不属于本院管辖的案件,告知原告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
(五)对判决、裁定、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案件,当事人又起诉的,告知原告申请再审,但人民法院准许撤诉的裁定除外;
(六)依照法律规定,在一定期限内不得起诉的案件,在不得起诉的期限内起诉的,不予受理;
(七)判决不准离婚和调解和好的离婚案件,判决、调解维持收养关系的案件,没有新情况、新理由,原告在六个月内又起诉的,不予受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九条 仲裁实行一裁终局的制度。裁决作出后,当事人就同一纠纷再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仲裁委员会或者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裁决被人民法院依法裁定撤销或者不予执行的,当事人就该纠纷可以根据双方重新达成的仲裁协议申请仲裁,也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七条:“当事人就已经提起诉讼的事项在诉讼过程中或者裁判生效后再次起诉,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构成重复起诉:(一)后诉与前诉的当事人相同;(二)后诉与前诉的诉讼标的相同;(三)后诉与前诉的诉讼请求相同,或者后诉的诉讼请求实质上否定前诉裁判结果”。
编写:刘现廷、邱天雨
转自:平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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