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月25日,黔南州惠水法院环境保护法庭公开开庭审理了一起失火罪案件,被告人吴某某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
2023年4月3日,被告人吴某某到惠水县好花红镇某地上山祭祀时,对杂草进行清理后,点燃祭祀用品,在焚烧的纸烧完与香快燃尽时离开现场。然而在走到半山处时,发现其焚烧香纸处的山林已燃烧起来,遂回到现场进行扑救,因火势太大无法扑灭便自行离开。火灾发生后,该地的村干部组织村民参与灭火,但大火直至4月5日早上才熄灭。 经鉴定,此次森林火灾过火有林地面积877.6亩,其中重点商品林808.7亩,国家公益林68.9亩。
惠水法院认为,被告人吴某某违反政府禁火规定野外用火不慎,引发森林火灾,危害公共安全,应当以失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取得被烧毁山林村民小组和村委会的谅解,并缴纳3万元用于被烧毁的国家公益林开展补植复绿工作,可酌情从轻处罚。综上,根据被告人吴某某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遂作出如上判决。(贵州消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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