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场不简单的交通事故
2024年7月,四川省成都市青羊区,外卖员小夏和小王的电动自行车因送餐赶时间而发生碰撞,双方对事故责任争执不下。
经调查,小王在超车过程中车速过快,违反了超越前车不得妨碍被超越车辆的法律规定。交警认定小王对事故承担全责。
然而,案件调查并未就此结束。交警发现,小王驾驶的电动自行车外观与市面上常见的电动自行车有明显区别,小王驾驶的车体积更大、坐垫更长。
经检测,这辆电动自行车的最高时速达到36.4公里/小时(国家标准不得超过25公里/小时),整车质量为75千克(国家标准不得超过55千克),安装了60伏的锂电池(国家标准不得超过48伏)。这些数据表明,该车在最高限速、整车质量和电池电压三个方面均突破了国家强制标准,属于不合格产品。
经测试,在同样的路程下,由于使用了容量更大的电池,不符合国家标准的电动自行车用时更短、时速更快。速度过快、车身过重会影响车辆的操纵稳定性和制动距离,增加交通事故的风险。此外,配备的超标锂电池在充电过程中也极易引发火灾。
此外,涉案电动自行车并未经过任何非法改装,这表明该车从出厂时就不符合国家标准。
这一发现引起了警方的重视,为了寻找伪劣电动自行车的生产源头,警方成立了专案组对该线索进行排查和梳理。
顺藤摸瓜
揭露产业链源头
根据外卖员小王的反映,他的车是从成都市武侯区的一家车行租赁的。民警对该车行进行摸排,发现车行外停放着大量外观相似的电动自行车。经过骑行测试和鉴定,这些车辆的最高时速、整车质量和电池电压均超过国家标准,属于不合格产品。
进一步调查发现,成都市共有5家车行在租赁和销售同类型的不合格电动自行车。这些车辆的来源均指向四川某商贸有限公司,其负责人胡中君(化名)是这些伪劣电动自行车的经销商。
警方进一步追查货源,发现胡中君与外省某地一家电动自行车生产企业的负责人李星鹏(化名)存在大额资金往来。但警方调查发现,该公司不仅具备正规的生产资质,而且民警在园区内也并未发现涉案车辆。
警方并未因此放弃,而是调整侦查方向,开始对李星鹏的行踪进行密切跟踪。经过一段时间的摸排,民警发现李星鹏频繁前往一个偏僻村庄,最终锁定了该村庄内的一处隐秘厂房。
经调查,该厂房实为非法生产窝点,专门制造不符合国家标准的电动自行车。
全链条打击
涉案人员被依法查处
案件调查至此,警方确认李星鹏有重大嫌疑,其通过隐蔽生产线生产并销售不符合国家标准的电动自行车。2024年9月,警方对李星鹏和胡中君展开抓捕行动,查获不合格电动自行车数千余辆。
生产公司负责人李星鹏交代,他从2016年开始从事电动自行车生产,后来一些经销商找到他,要求生产超过国家标准的电动自行车。为了抢占市场份额,他开始专门生产超速、超重的不合格产品。由于明知产品不符合国家强制标准仍大量生产销售,李星鹏的行为已涉嫌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
经销商胡中君原本从事电动自行车配件生意,后因外卖员对车辆速度和续航的需求,开始租赁和销售伪劣电动自行车。他委托李星鹏生产超标车辆,并通过套牌等方式规避监管,将车辆销售给5家车行,主要面向外卖员群体。
目前,胡中君已被检察机关批准逮捕,李星鹏及5名车行老板被取保候审。警方和相关部门正对已销售和租赁的伪劣电动自行车进行追查扣押,还在全市范围内开展电动自行车安全隐患排查,严厉打击生产、销售伪劣电动自行车的违法行为。
普法时间
Q1:
不合格的伪劣电动自行车上路存在极大的交通隐患,那么这些生产厂家应该承担什么法律责任呢?
A1:
电动自行车有着非常明确的国家标准,主要在重量、速度、电池容量这些方面。电动自行车在这些方面突破了标准,在法律上就可以被评价为不合格产品。那么按照法律规定,生产销售这些不合格的产品,数量比较大,比如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就可以构成犯罪,就要处两年以下的有期徒刑或者拘役。那么其中还可以处罚金,罚金还是比较重的,是销售额的一半到两倍。要是超过20万到50万的,就要处两年到七年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如果销售金额50万到200万的,就要处七年以上的有期徒刑。
Q2:
5名车行的老板对这些伪劣车辆进行租赁和销售,他们是否构成共同犯罪?
A2:
这个情况稍微复杂一些,因为现实生活当中的生产者和销售者并没有非常紧密的联系,往往是比较松散的。要构成共同犯罪,必须要形成非常具体、确定的犯罪故意的联络才可以。所以对控方来讲,就对公安机关、检察机关来讲,往往要证明销售者或出租者是明知这些产品是不合格的。这些专业人士通常有一定的试驾或者对性能的了解,那么他们的明知证明并不是特别困难。所以是不是和上游构成共同犯罪,其实倒没有那么重要,因为可以单独构成一个销售伪劣产品罪,不需要按照共同犯罪处理。像本案这样的情况,对于控方来讲证明相对要容易一些,所以控方会指控其构成了销售伪劣产品罪来做一个处罚。
案件来源 |《今日说法》节目《超速之祸》
记者 | 余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