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子生前
用手机录了一段遗嘱
过世后
一家人却因这份遗嘱
闹上法庭
案情回顾
胡某(女)与陈某(男)育有两子女,二人离婚时约定好子女归男方抚养,房产归女方所有。后来,胡某自己用手机录制了一段遗嘱录像,口述表示其名下的财产都归两子女所有。
胡某去世后,陈某作为两子女的监护人,要求按照胡某遗嘱意愿让两子女继承胡某财产,而胡某的父母则认为应该按照法定继承享有相应的继承权,陈某便根据录像的遗嘱向法院起诉。
法院审理
上饶市铅山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七条规定,以录音录像形式立的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遗嘱人和见证人应当在录音录像中记录其姓名或者肖像,以及年、月、日。
本案中,胡某的遗嘱录音录像中只见胡某一人,未有见证人,缺乏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的形式要件,不符合法律规定。法院认定胡某的录音录像遗嘱无效,最终依法判决驳回陈某的诉讼请求。
法官说法
录像遗嘱合法有效
应当符合下列要件
一
由遗嘱人亲自叙述遗嘱的内容。这是由遗嘱的独立性决定的。遗嘱必须是遗嘱人本人的真实意愿,由本人独立做出,不许以他人意思辅助或代理。
二
有两个以上的见证人在场见证。见证人至少是两人,根据设立遗嘱见证人的目的,遗嘱见证人必须是能够客观公正地证明遗嘱真实性的人,应当具备以下四个条件:一是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未成年人、精神病患者、丧失或者部分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不得充当见证人;二是非继承人、受遗赠人;三是与继承人、受遗赠人没有利害关系;四是知晓遗嘱所用的语言。
三
遗嘱人和见证人应当在录像中记录其姓名或者肖像。在记录姓名时,应该注意以下两点:其一,遗嘱人和见证人应当清晰地说出自己的真实姓名,即遗嘱人和见证人应当清晰地陈述其在居民身份证件或者户口簿上登记的姓名,最好是能够念出身份证号码,以便于确定遗嘱人和见证人的身份;其二,在记录姓名时,遗嘱人和见证人应按照一定的顺序,依次进行,以便于确保陈述的清晰和真实性。在记录肖像时,应将录像镜头焦距对好,不能模糊,上半身影像和全身影像都应在录像中有所反映,尤其是脸部图像更需要清晰地呈现出来。
四
遗嘱人和见证人应当在录像中记录年、月、日。在记录时,需要注意的问题是:其一,遗嘱人和见证人都必须在录像中记录年、月、日;其二,遗嘱所记录的年、月、日三要素必须齐全,年、月、日三者缺一不可。
此外,如果遗嘱人、见证人没有在录音录像遗嘱中口述自己的姓名和日期,而是在封存遗嘱的材料上写上自己的姓名和日期,该遗嘱不符合录音录像遗嘱的形式要件,应认定为无效遗嘱。
综合:江西法院、铅山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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