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
审理了一起因一男子擅自进入母婴室
反锁房门导致自身受困并引发疾病
起诉商场管理者赔偿的案件
引起了网友热议
冲上了微博热搜
男子擅入母婴室被困起诉商场赔偿
张某系一名在读研究生,暑期在某公司实习。2024年6月,张某在北京某商场内就餐时,因接到公司紧急开会通知,擅自进入商场母婴室内参加线上会议并将门反锁。会议结束后,张某发现门锁无法打开,随后其妻子联系商场工作人员开锁亦无果,张某拨打119求救,消防人员到场后尝试拆除锁芯未果,最终破门将其救出。张某自述其呼吸困难,被送往医院就诊,诊断为呼吸性碱中毒。张某认为,某商场作为公共场所的管理者,使用有质量问题的门锁且延误救援,应对其损害承担赔偿责任,故诉至法院,要求某商场赔偿其医疗费2395.14元、误工费3400元、交通费462.85元、营养费155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5000元、财产损失500元,共计13307.99元。
商场管理者辩称已尽安全保障义务
商场管理者辩称,母婴室是专为哺乳期妇女提供便利的场所,张某作为男性擅自进入并将门反锁,存在主观过错。事发后,工作人员迅速响应并处置得当,尽到了安全保障义务。门锁损坏可能是张某操作不当所致,且商场内其他同品牌同款门锁均无异常。此外,母婴室配备空调及新风系统,并非完全密闭空间。张某有先天性心脏病史,其损害后果与自身原因有关。因此,商场不同意承担赔偿责任。
审理中,法官向张某的接诊医生了解病情。医生表示,呼吸性碱中毒一般因情绪紧张后呼出二氧化碳过多所致,且症状多表现为一过性,持续时间通常较短,只要保持平稳正常呼吸即可自行消失。张某自进入母婴室至离开共停留约40分钟,且母婴室并非完全密闭空间,室内外空气可以流通,这个时间长度对于身体健康的人来讲,并不会造成身体上的显著损害。法官前往涉案母婴室勘验,查明母婴室内配备有中央空调,勘验当日空调运转正常。
擅入者违反公共秩序且放任危险发生应担主责
法院经审理认为,商场管理者对商场内的设施负有安全保障义务,但该义务应有合理边界。结合已查明的事实,商场已建立设备设施的巡检制度,且事发前工作人员已对包括母婴室门锁在内的设施进行了例行检查,这表明商场管理者已尽到了与其职能范围相匹配的管理和维护义务。
在事件应对方面,商场工作人员在接到张某家属的求助请求后迅速响应,于2分钟内赶到事发现场,并与张某进行沟通,尝试打开门锁。当门锁无法打开时,工作人员又与消防人员协作,对母婴室外道玻璃门锁进行拆除,成功将原告带离母婴室,该援助过程共约20分钟。在张某自述呼吸困难并拨打急救电话后,工作人员携带急救设备、饮用水及轮椅,将张某推送至商场门外等待急救车,并陪同张某前往医院就诊。这一系列救助措施处置及时、方法得当,体现了商场管理者作为善良管理人的注意义务。
然而,关于母婴室门锁的问题,商场虽提交了事发前的巡检记录,但无法提供门锁的质检报告,无法完全排除事发当日门锁存在质量问题的可能性。因此,法院认定商场管理者在配套设施的检查处理方面存在一定的过失,应对此承担相应责任。
另一方面,法院指出,母婴室系专为哺乳期母亲及婴幼儿护理者等提供便利的私密育儿空间,其使用主体具有特定性。张某作为成年男性,因私人原因擅自占用母婴室并将门反锁,此行为不仅可能侵扰到母婴室使用者的合法权益,还对公共场所的整体秩序与安全构成潜在威胁,违反了社会公共秩序与善良风俗。此外,张某在明知自身存在“心脏瓣膜有问题、有惊恐发作历史”等健康状况下,仍选择进入一个相对封闭且狭小的空间并将门反锁,此行为属于放任自身危险的发生。因此,法院认定张某的过错行为与其损害后果之间存在直接、主要的因果关系。综合考虑双方的过错程度,法院酌情判定由商场管理者对张某的合理损失承担部分赔偿责任。关于具体损失,考虑到张某后续多次就医行为与本次事故所致情绪紧张之间存在一定的相关性,故法院对医疗费予以支持;就交通费,则结合原告的就诊次数及路程等因素酌情确定。同时,因张某未能充分证明误工费、营养费、财产损失及精神损害抚慰金等与本次事故的直接关联性及必要性,法院驳回了张某相应的诉讼请求共计12000余元。
最终,法院判决商场管理者赔偿张某医疗费359.27元、交通费45元,并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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