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法院网讯(陈晨 甘兆扬)日前,江西省贵溪市人民法院一审宣判一起非法狩猎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判处被告人莫某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同时责令其赔偿非法狩猎所导致的野生动物资源损失费人民币6300元,并在县级以上新闻媒体上公开赔礼道歉。
经审理查明:2024年5月至6月,被告人莫某以食用野味为目的,在贵溪市某树林内先后四次使用自行组装的弹弓猎获鸟类12只,其中野生红脚田鸡1只、野生环颈雉2只、野生灰胸竹鸡1只、野生八哥1只、野生竹鸡3只、野生山斑鸠3只、野生牛背鹭1只,均为国家“三有”保护动物。2024年6月8日,被告人莫某被公安机关当场查获,现场扣押弹弓一把、头灯一个、石子数枚,并查获1只活体野生红脚田鸡。归案后,被告人莫某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并主动缴纳野生动物资源损失费6300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莫某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区及禁猎期内使用禁用的捕猎工具进行非法狩猎,破坏野生动物资源,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非法狩猎罪。被告莫某的非法狩猎犯罪行为,破坏了野生动物资源,致使生物多样性和生态平衡遭到破坏,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除承担刑事责任外,还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对公诉机关的公益赔偿诉讼请求,依法予以采纳支持。被告人莫某归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且自愿认罪认罚,具有坦白情节,依法对其从轻处罚。被告人莫某缴纳生态修复费用,酌情对其从轻处罚。综合评判被告人莫某的量刑情节后,法院依法作出上述判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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