春运期间跟团旅游踏上归程,旅行社却没订到回程车票。近日,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审结一起旅游合同纠纷案,依法判决两被告向旅行社支付剩余旅游团款尾款。
2024年2月,李某在某二手交易平台A网联系B旅行社咨询旅游事宜。双方线上沟通后,李某及其女友王某与B旅行社签订《团队境内旅游合同》,约定该旅行社为两人提供由深圳到宜昌的跟团游服务,行程5天,服务费用共8400元,随后李某通过A网支付该笔费用。合同约定,行程第5天返程车票为宜昌—深圳(高铁/动车二等座),如无合适直达车次,旅行社将安排中转车次。
回程正值春运期间,铁路运力紧张,B旅行社并未为李某、王某购买到宜昌返回深圳的直达车票,只抢购到了宜昌至郴州的短程车票让两人先上车,导致从郴州到深圳李某和王某一路站立返回,出站时B旅行社为两人办理了补票。
李某认为B旅行社所提供的返程车票不符合合同约定,遂向A网提交了订单“仅退款”申请,该平台依据《平台处理规则》,以卖家出售禁限售商品为由,作出订单关闭的决定并支持了李某的仅退款请求,在减去B旅行社为两人花费的后半段补票费用682.5元后,A网总共退还李某7517.5元。B旅行社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李某、王某依合同支付旅游费用。
南山法院经审理认为,双方签订的合同中约定,旅游服务费用不仅包含交通费,还包括住宿、餐费、景点门票、导游服务费等其他费用,并表明如无合适直达车次,B旅行社将会安排中转车次。李某、王某本已接受B旅行社提供的全程旅游服务,但李某仅因返程期间B旅行社无法提供从宜昌至深圳的全程高铁二等座票就申请了全部退款。因此,对于李某称B旅行社构成根本违约,自己无需支付剩余旅游合同费用尾款的抗辩,法院不予采信。李某、王某应按照合同约定向B旅行社支付相应的旅游服务费用。
同时,B旅行社在返程过程中仅提供给李某、王某宜昌至郴州的短程车票,郴州至深圳的后半程,两人无票无座,亦违反了双方合同中“往返高铁/动车二等座”的约定,应承担一定的违约责任。综合考虑B旅行社违约责任大小及给李某、王某造成的损害情况,法院酌情判令B旅行社向李某、王某支付共计1000元赔偿,为减少各方当事人的诉累,该款项在本案中予以扣减。
据此,南山法院判决李某、王某应向B旅行社支付剩余旅游团款尾款6517.5元。该判决已生效。
法官表示,本案中,旅行社作为旅游服务提供者,理应根据情势变化,提前安排好游客们的出行、住宿等相关事宜,确保游客享受到约定服务,否则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游客享受了旅行社提供的旅游服务,亦应当支付相应对价。如旅行社提供的部分服务项目与合同约定不符,游客有权主张与之相应的减少价款、违约赔偿的权利,但不能据此要求免除全部服务项目的费用。
作者|法治日报全媒体记者 唐荣 李文茜 通讯员 刘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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