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两日,有网友在黑猫投诉平台上称,其在知名糕点店泸溪河一门店内看到,同一款产品海苔味小贝标价32.9元/斤,而原味小贝标价23.9元/半斤,实际单价相差近一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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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话题引发网友对商家玩“文字游戏”的不满和热议。据媒体报道,目前该款原味小贝在很多门店已暂停售卖。
3月20日,法治网记者拨打泸溪河北京附近几家门店客服热线。相关门店工作人员向记者表示,他们所在门店的小贝系列产品目前仅有海苔味,且均以“一斤”为计量单位进行售卖,不存在按“半斤”计价的情况。
尽管部分争议产品已下架,但网友针对商家此举是“钻空子”行为还是属于“价格欺诈”仍然存在争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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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量单位不统一,构成价格欺诈吗?
此前,有媒体采访市价监局相关负责人称,现行法规未对“数字标示大、计量单位标示小”的方式作出限制性规定。
中国政法大学经济法学副教授、中国消费者协会理事吴景明接受法治网记者采访时认为,从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角度看,上述事件中泸溪河商家有改进地方,但并不涉嫌价格欺诈。
“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九条第2款规定,经营者不得在消费者不知情的情况下,对同一商品或者服务在同等交易条件下设置不同的价格或者收费标准。泸溪河商家对同一种产品不同口味采用差异单位,属于未遵守商业习惯最基本的要求、不规范地使用计量单位,但保证了消费者的知情权,所以不构成价格欺诈。”他说。
吴景明教授同时指出,“但如果经营者价格展示不醒目,故意采用与普通商品不同的计量方式,比如西瓜一般标示按斤,有商家用很小的字体标示按两,就涉嫌价格欺诈了,需要法律加以规范。”
《法治日报》律师专家库成员、北京中银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庄京律师则认为,依据我国价格法的相关规定,泸溪河商家此举涉嫌构成价格欺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四条第4款和《明码标价和禁止价格欺诈规定》第十九条第4款规定,商家通过混合使用‘斤/半斤’单位,使原味产品单价高于其他口味,违背消费者对‘原味价格更低’的普遍认知,存在明显误导性。”
“即使标明价格,若计量单位不显著或易引发误解,如混合使用不同单位,都可能构成价格欺诈。”庄京说。
遏制误导性商业行为
是靠法律细化还是行业自律?
记者梳理发现,网友投诉的混合标价、隐蔽式标价现象,不仅存在于烘焙行业,生鲜行业、景区等也屡屡出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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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访者郭先生跟记者聊到,“我经历更多的是在景区或者一些人流量大的小吃街,商家利用我们的惯性思维制造低价假象诱导消费,不但损害了我们的经济利益,还特别影响心情。”也有消费者向记者反映,“像这种情况,怎么样才能根治啊?我不想再跟他们‘斗智斗勇’了。”
针对“隐蔽性标价”乱象,庄京律师表示,部分行业协会已制定自律规范,如2024年7月宿城区市监局与市烹饪餐饮行业协会出台《餐饮行业明码标价指南》,通过制定自律性规范来推动商家主动统一标价单位,减少误解。
“从目前暴露出的一些问题看,司法解释和地方细则的完善也是必要的。总体上,我认为行业协会的自律性规范与法律、地方细则的结合适用,或能更有效解决这一问题。”庄京律师建议。
文|李梦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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