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发生道路交通事故后
正确做法是第一时间
抢救伤员、保护现场、及时报警
但总有人心存侥幸
然而法网恢恢,疏而不漏
2025年03月12日15时56分许,张某驾驶宁A号牌小型轿车,沿学院西路由西向东行驶至学院西路与同心北街交叉路口时,遇李某驾驶宁A号牌大型普通客车沿学院西路由东向西行驶至此向南左转弯时发生碰撞,造成两车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张某驾驶车辆逃离现场。
接警后,民警民警通过调取监控,成功找到了肇事逃逸的驾驶员张某。据张某称:当时有些害怕,想着交警可能找不到自己,所以就逃离了现场。对张某实施造成致人轻微伤或者财产损失的交通事故后逃逸,尚不构成犯罪的违法行为,民警依法处以驾驶证记6分、罚款2000元的处罚。
当事人张某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机动车驾驶人应当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文明驾驶”以及第七十条第一款:“在道路上发生交通事故,车辆驾驶人应当立即停车,保护现场;造成人身伤亡的,车辆驾驶人应当立即抢救受伤人员,并迅速报告执勤的交通警察或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因抢救受伤人员变动现场的,应当标明位置。乘车人、过往车辆驾驶人、过往行人应当予以协助”之规定,负事故全部责任。
不管驾什么车
肇事逃逸都要承担责任
交通事故逃逸怎么认定?
1、明知发生交通事故,交通事故当事人驾车或弃车逃离事故现场的;
2、交通事故当事人认为自己对事故没有责任,驾车驶离事故现场的;
3、交通事故当事人有酒后和无证驾车等嫌疑,报案后不履行现场听候处理义务,弃车离开事故现场后又返回的;
4、交通事故当事人虽将伤者送到医院,但未报案且无故离开医院的;
5、交通事故当事人虽将伤者送到医院,但给伤者或家属留下假姓名、假地址、假联系方式后离开医院的;
6、交通事故当事人接受调查期间逃匿的;
7、交通事故当事人离开现场且不承认曾发生交通事故,但有证据证明其应知道发生交通事故的;
8、经协商未能达成一致或未经协商给付赔偿费用明显不足,交通事故当事人未留下本人真实信息,有证据证明其是强行离开现场的。
后 果
1、刑事责任:
《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2、行政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二款规定: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且终生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3、民事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二条规定:发生交通事故后当事人逃逸的,逃逸的当事人承担全部责任,但是有证据证明对方当事人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责任。
交警提示
发生交通事故后
车辆驾驶人应当立即停车
保护现场
造成人身伤亡的
应当立即抢救受伤人员
并拨打报警和急救电话
等待交警到来的同时
保护案发现场不被破坏
素材来源/西夏区一大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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