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月20日,据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黄某(男)与李某(女)曾有过多年的恋爱关系,并维持过一段以结婚为目的同居生活。然而,分手3年后,黄某一纸诉状将李某告上法庭,要求其返还同居期间产生的共同债务、劳动报酬、电器、数码产品以及分割共同储蓄等财产共计39.9万元。
本案中,双方在恋爱、同居期间未对财产进行约定,各自的劳动报酬也未混同,应归各自所有。男方在结束恋爱关系后因自身经济状况不佳,要求重新析产,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法院认为双方在同居期间的行为系自主选择,一方向对方赠与的物品价值不大,属于一般赠与,且双方未达成民间借贷或其他债权债务关系的意思表示。男方要求返还财产、共担债务的诉求缺乏事实依据,最终驳回了男方的诉讼请求。二审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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