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江西省赣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依法对一起涉毒品犯罪案件进行宣判,以贩卖毒品罪、容留他人吸毒罪,数罪并罚,判处被告人钟某生有期徒刑九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万元。
基本案情
2024年3月9日至5月26日,被告人钟某生在自己住处,向康某某贩卖毒品甲基苯丙胺(俗称“冰毒”)共计6次,每次约0.25克,共收取人民币3000元,并容留康某某在该处吸食。同年6月2日,钟某生在某高架桥下,向康某某贩卖冰毒约0.25克,收取康某某400元,由康某某取走吸食。
2024年4月初,被告人钟某生容留林某某在自己住处吸食冰毒,于同年4月10日、5月23日在该处向林某某贩卖毒品,分别收取林某某500元、1000元,并容留林某某在该处吸毒。
2024年6月初,被告人钟某生在自己居住小区门口向钟某某贩卖冰毒约0.8克,收取现金1500元,被钟某某和谭某某用于共同吸食。
2024年6月24日,被告人钟某生在赣州经济技术开发区某小区地下停车场向张某销售冰毒约1克,收取现金1300元。
2024年6月25日,赣州市公安局开发区分局民警在钟某生住处将其抓捕归案,现场缴获疑似冰毒8袋,吸管、球状玻璃壶、锡纸、冰壶等吸毒工具若干。经称重,8袋疑似冰毒净重22.2克。经检验,其中7袋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
法院审理后认为,2024年3月至案发,被告人钟某生无视国家法律,向康某某、林某某、张某、钟某某贩卖毒品共计十一次,其行为均已构成贩卖毒品罪。被告人钟某生无视国家法律,多次容留他人吸食毒品,其行为已构成容留他人吸毒罪。被告人钟某生一人犯数罪,依法应当数罪并罚。
判决结果
根据被告人犯罪的事实、情节、前科情况和对社会危害程度,法院依法判决被告人钟某某犯贩卖毒品罪有期徒八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以容留他人吸毒罪判处钟某某有期徒一年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九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万元。
以案说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无论数量多少均应追究刑事责任,予以刑事处罚,但仍有人不惜铤而走险,做起贩卖毒品从中获利的行当,本案便是一起较为典型的贩卖毒品犯罪案件。
被告人钟某生贩卖甲基苯丙胺超过十克不满五十克,并多次容留他人吸食毒品,其行为已分别构成贩卖毒品罪、容留他人吸食罪。被告人钟某生因犯贩卖毒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罚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且系毒品再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在判决宣告前一人犯数罪,应当数罪并罚。被告人钟某生多次向他人贩卖毒品,容留他人吸食毒品,严重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社会危害性大,法院依法予以严惩,充分体现了对毒品犯罪的严厉打击。
无论是贩毒还是吸毒
都将受到法律的制裁
郑重提醒您
自觉抵制毒品
珍惜美好生活
【转自:赣州禁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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